第 1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藥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6/2009。

澳門中藥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會名定為“澳門中藥師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Farmacêuticos de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FMCM”,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Pharmacists of Chinese Medicine of Macao”,英文簡稱為“APCMM”。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32號華康大廈2樓A座。

三、 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及性質

一、本會宗旨為:

a)愛國愛澳,維護國家統一,遵守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b)就中醫藥的發展提供意見或建議,以促進本地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及相關制度和法規之完善;

c)提昇中藥藥劑專業的學術水平,促進與國內外醫藥團體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本地中藥藥劑專業的健康發展;

d)提倡合理使用中藥,向市民推廣中藥用藥知識,協助政府的藥物宣傳和教育工作,研究和收集本地的藥物不良反應信息;

e)提高中藥藥劑技術人員的專業性及尊嚴,鼓勵相關人士持續進修和終身學習,以提昇行業的整體素質;

f)維護中藥藥劑專業人士之合理合法權益,為會員及中藥界人士服務;

g)為會員及中藥界人士提供學習和交流的平台;

h)作為政府聯繫本地中藥藥劑專業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二、本會為非牟利民間社團,並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入會條件

一、本會會員必須為年滿十八歲的澳門居民,且須滿足下列條件之其中一項:

a)具有中藥藥劑師專業資格之人士;

b)具中藥學學士學位,且從事中藥相關工作滿1年或以上之人士;

c)具有中藥學專科學歷,且從事中藥相關工作滿3年或以上之人士;

d)從事中藥調配工作滿10年或以上,且熟識中醫藥基礎理論和中藥學專業知識的人士。

二、 上款所指之資格、學歷或資歷須經本會之評審認可,倘有需要,本會可對有關人士進行考核。

三、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繳納會費。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參加本會會議、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上訴權;

二、享有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之權利;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任務;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三、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四、按期繳交會費;

五、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紀律制度

一、 本會實行集體負責制,任何會員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活動,違者經會員大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或職務處分。

二、 任何會員不能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違者經會員大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或職務處分,並保留追究之權利。

三、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會員大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四、會員遭會員大會處分時,可於30天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五、會員有退出本會的權利,但必須履行申請手續,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七條——組成及產生

一、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及副會長1名。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0-3名。

四、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0-2名。

五、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架構均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

六、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均為義務職務,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以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擁有法律所賦予的職權;

b)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c)審議、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制定本會方針、政策和任務;

e)通過提案和決議;

f)決定對會員的處分;

g)審批入會申請;

h)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負責人,選舉和罷免理、監事會及其主要負責人;

i)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j)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三、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並對外代表本會。

四、副會長協助會長行使其職權。當會長不能視事時,可由副會長暫代之。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為3-25人,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a)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籌備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d)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e)財產之管理;

f)審查會員之入會資格;

g)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三、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並且領導理事會的具體事務。

四、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行使其職權。當理事長不能視事時,可由副理事長暫代之。

五、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從會員中選派人員擔任秘書、財務、學術及宣傳等專責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由3-9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職能如下:

a)監察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執行;

b)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c)列席理事會會議;

d)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e)審核本會賬務;

f)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三、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監事會會議,並且領導監事會的具體事務。

四、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行使其職權。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可由副監事長暫代之。

第十一條——顧問

一、 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會務顧問或法律顧問以助發展會務,惟有關任命須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二、上款所指之人士不參與本會之行政管理。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年度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種。

二、 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最少於十四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召開。

三、 臨時會員大會得由會長、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召開,必須清楚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

四、會員大會出席率超過會員之半數方可召開。未過半數者,大會將在會議預定時間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再次召開,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合法進行會議及決議,決議結果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票數,但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

一、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

二、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

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四、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會議均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通過決議。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經費

一、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a)入會費;

b)常年會費;

c)利息;

d)捐獻;

e)其他收入。

二、本會之入會費為澳門幣一百元,常年會費為澳門幣三百元,常年會費在每年一月份繳交。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年費,六月後加入的則可繳半額年費。

三、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會經費預算、結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五、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由理事會處理相關的註銷工作。

第十五條——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會徽

本會所用之會徽式樣見附件。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十七條——補充規定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第十八條——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綠色環保產業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7/2009。

澳門國際綠色環保產業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綠色環保產業聯盟”。

2.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澳門綠色環保產業聯絡,促進綠色環保產業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巷10號發利工業大廈4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4. 凡從事和有意向投身於綠色環保產業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管理機構人數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每屆任期三年;

(2)制定或修改會章;

(3)選舉理監事;

(4)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章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5.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設發展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13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建設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建設發展協會”,英文為“Macau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英文簡稱為“MACD”。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澳門勞動節大馬路350號金海山花園17樓C單位。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愛國愛澳,關心社會,服務社會,以建設澳門為己任,促進澳門持續發展為宗旨。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會同意接納之 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第七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財政部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全體大會及臨時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 請社會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或會員。

第十條——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而開設本會之銀行帳戶及提取款項時須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名有效。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及其賬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十四條——每年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時首次召集需過半數會員出席才可作出決議,如遇人數不足,會議推遲一小時方為有效;第二次召集時則人數不限,會員 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6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Música Aliança de Energia”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活力音樂同盟會

章程

第一條——1.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活力音樂同盟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sica Aliança de Energia」,英文名稱為「Energy Music Alliance Association」。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不確定。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至342號誠豐商業中心8樓P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探討研究音樂、促進音樂交流、推廣藝術文化活動。

第四條——1. 會員分為高級會員、中級會員及初級會員。

2. 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會員。新入會及重新入會之會員均為初級會員,初級會員之會籍有效期為二個月,初級會員得於會籍有效期屆滿時提前最少五天申請要求續期,否則於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3. 初級會員入會滿六個月,得申請成為中級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中級會員,中級會員之會籍有效期為一年,中級會員得於會籍有效期屆滿時提前最少十天申請要求續期,否則於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4. 本會之創辦人 .... 為當然之高級會員。

5. 中級會員保持會籍連續五年後,中級會員得申請成為高級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及會員大會决議通過後將成為高級會員。

6. 會費每月繳付一次,會員應於入會時繳付首月會費,以後每月會費則在有關月份之首個工作日到期,會員必須於到期日當日或到期日前支付會費。

第五條——1. 高級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2. 初級會員及中級會員沒有投票權,初級會員及中級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b)根據理事會制定之活動守則,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所有會員皆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法律;

b)宣傳本會宗旨,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决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被理事會除名;

c)會籍有效期完結。

第八條——倘發生下列情況,理事會有裁量權將有關之會員除名:

a)違反會章或活動守則;

b)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c)沒有依時繳交會費。

第九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十條——1.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組成。

2.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應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第十二條——1. 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為主席。

2. 理事會之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開除會員;

f)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g)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h)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監事會主席。

2.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應於被選任後立即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替為止。

3.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neficiência d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as 6 Ruas «Chou Toi»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tre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nov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nove traço B, foi alterado o artigo primeir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rá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social de «Associação de Beneficiência d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as 6 Ruas «Chou Toi» » e em chinês“澳門草堆六街區坊眾互助慈善會”e tem a sua sede social na Rua das Estalagens n.os 69 e 69-A, 1.º andar.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nove. — A Notária, Ana So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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