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9

刊登日期:

2009.3.18

版數:

3179-3180

  • 將權限轉授予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之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條,及經第302/2008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批准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及批准其對年假的提前或延遲享受的申請,以及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私法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八)批准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二)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保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確保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

    (十八)批准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的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十九)批准提供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批准查閱有關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機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實體的,屬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五仟元)的交際費;

    (二十二)簽署所有關於進行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計劃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對行使本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在不妨礙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四、自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獲委任之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協調員在本轉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3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9

    刊登日期:

    2009.3.18

    版數:

    318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位於澳門國際機場客運大樓之離境樓層之‘感受澳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保安有限公司”簽訂“為位於澳門國際機場客運大樓之離境樓層之‘感受澳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3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9

    刊登日期:

    2009.3.18

    版數:

    318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二零零九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二零零九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3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9

    刊登日期:

    2009.3.18

    版數:

    3181-318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金屬桁架位置新裝維修平台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金屬桁架位置新裝維修平台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40/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9

    刊登日期:

    2009.3.18

    版數:

    318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場館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提供開標技術文件編制及標書審議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楊道禮建築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場館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提供開標技術文件編制及標書審議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41/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9

    刊登日期:

    2009.3.18

    版數:

    3182-3183

    • 委任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
    相關類別 :
  • 復康事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盧麗卿;

    (二)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代表吳惠民;

    (三)澳門扶康會代表飛迪華;

    (四)澳門聾人協會代表余家穎;

    (五)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代表范依杰;

    (六)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代表Margarida Carqueja Leão Estorninho;

    (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容永恩;

    (八)澳門利民會代表梁潔美;

    (九)澳門明愛代表潘志明;

    (十)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區子揚;

    (十一)鏡湖醫院代表祁斌時;

    (十二)科大醫院(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屬下機構)代表宋菲;

    (十三)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代表陳暢堅;

    (十四)澳門仁慈堂代表飛安達;

    (十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馮倩儀;

    (十六)陳建新;

    (十七)石立炘;

    (十八)蕭宇康;

    (十九)黃國勝。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鄭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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