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9

刊登日期:

2009.3.11

版數:

300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本子”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中華商務安全印務有限公司”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本子”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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