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嶺南中學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Lingna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Lingnan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嶺南中學校友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嶺南中學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Lingn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Lingnan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頭馬路1號,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目的

本會為歷屆於嶺南中學之校友的非牟利聯誼團體,其宗旨為:

1. 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支持母校的發展;

2.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3.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4.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入會資格及手續

1. 凡歷屆於澳門嶺南中學畢業之校友而願意接受本會章程者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2. 凡曾於澳門嶺南中學就讀一年或以上之校友,經理事會同意,可申請成為會員。

3. 必須填報入會申請表。

4. 繳交會費。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在會員大會上有討論權、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參選及被選擔任會務工作的權利;

3.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4.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5. 退出本會的權利;

6. 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准外,不得作非同學會活動之用。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會員守則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2. 維護及發展校友會的利益和聲譽,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3. 出席會員大會或所屬小組會議;

4.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三章

違規

第七條——違規處理

當會員作出違規行為時,因應違規情況作出下列處罰:

1. 輕微違規——發出警告信;

2. 一般違規——停止參與校友會活動一段時間;

3. 嚴重違規——開除會籍。

具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者,視為嚴重違規:

1. 違反校友會宗旨或不遵守章程;

2. 不遵守決議和公約/守則;

3. 不繳交會費超過兩年;

4. 被法庭判決違反刑事法律。

第八條——執行程序

由理事會處理上述第三章第七條第1項和第2項違規情況;當需開除會籍時,應由全體委員通過;如若不服決議者可以提請上訴,則由會員大會表決。

第九條——保留會籍

1. 若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的會員,在其要求下、自動全數繳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2. 若因會員長期離開港澳無法履行義務而受處理,可申請暫停繳交會費而保留會籍,在外地期間仍可獲得會務的郵電資訊,回港澳後可續交會費接續正常會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2. 會員大會具有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出任會員大會主席;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隨即可召開會議;

4.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5.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6.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7.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8. 會長或由會長授權正副理事長或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處理日常會務;

2. 理事會由十一名或以上理事所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正副理事長成員必須為單數)、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部長一名,經理事互選產生;

5.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

6.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理事會每兩個月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8.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9.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嶺南中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總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及監事等職務,經成員互選產生;

3.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6.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

1. 校友的入會費(暫定澳門幣壹佰元);

2. 會員的年費(暫定每年澳門幣壹佰元,以全年壹佰元一次性繳交);

3. 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4. 本會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5. 未得理事會批准及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校友會的名義向別人要求捐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明瑛瑜伽漫畫藝術中心

中文簡稱為“明瑛”

英文名稱為“Ming Ying Yoga Comic Art Centre”

英文簡稱為“MYYCA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明瑛瑜伽漫畫藝術中心

英文名稱為“Ming Ying Yoga Comic Art Centre”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組織,無存在期限,本會定名為“明瑛瑜伽漫畫藝術中心”為中文名稱,“明瑛”為中文簡稱,“Ming Ying Yoga Comic Art Centre”為英文名稱, “MYYCAC”為英文簡稱,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寫字樓7樓B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強身健體,推廣瑜伽運動的發展,讓更多人認識瑜伽,通過做瑜伽來減輕工作和家庭壓力。達到舒展筋骨,減少病痛。

二、教授漫畫,讓更多人認識美術,有了畫畫基本功上,讓他們發揮想像力,為提高公民藝術素質和審美觀作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瑜伽漫畫有興趣的各界人士,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入會,即可成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依時繳交會費;

二、參與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會員有維護本會的聲譽之義務,其言行損本會之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可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一、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監事會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建安溪同鄉會

英文名稱為“Fu Jian An Xi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福建安溪同鄉會”,英文名為“Fu Jian An Xi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u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3-97號麗華新村第二座地下。

第三條——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促進居澳安溪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了解和友誼。支持澳門、安溪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居澳安溪籍鄉親,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兩張正面半身相片,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第六條——會員之職權: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三、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其討論事項與投票;

四、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條——每一個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不超過二屆。

第十一條——每次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三)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二)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三)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和賬目;

(四)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社會有關人士的資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八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惠安青年聯合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0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惠安青年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惠安青年聯合會”。

第二條——宗旨

加強澳門惠安青年的團結,增進友誼,交流思想,相幫互助,互相勉勵,銳志進取,共同進步,求新求變,服務社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菜園路529號唯德花園第三座三樓U及V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在澳門生活的惠安鄉親,承認本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經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甲、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乙、繳納會費者,有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丙、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各機構領導成員。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甲、遵守本會會章;

乙、維護本會的信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丙、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機構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利

甲、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乙、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訂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選出領導機構成員。

丙、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少一人及秘書一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丁、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督及指導會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丁、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戊、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則由理事會按情況處分,情況嚴重者則可由理事會勸其退會,如不同意,則交由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和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丙、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之設定

甲、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乙、凡不再擔任會長一職者可轉任永遠會長。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會費;

乙、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政府資助;

丁、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羅馬尼亞商會”,em português“Câmara de Comércio Macau — Roménia”,e em inglês“Macao — Romania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MRCC”)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nove, no maço um barra dois mil e nove, sob o número de ordem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羅馬尼亞商會

Câmara de Comércio Macau — Roménia

Macao — Romania Chamber of Commerce

(簡稱“MRCC”)

章程

ESTATUTOS

第一條

【名稱】

本商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羅馬尼亞商會」,葡文名稱:“Câmara de Comércio Macau — Roménia”,英文名稱:“Macao — Romania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MRCC”)。

第二條

【宗旨】

MRCC是一個非政治及不以謀利為目的的組織。目的為促進澳門與羅馬尼亞之間會員的商業和經濟利益以及會員關注的其他權益。MRCC設立的宗旨如下:

一、為會員和其合作夥伴的共同利益,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羅馬尼亞的商業聯繫。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緊密合作,建立商業框架以便發展澳門的經濟及羅馬尼亞和澳門的商業關係。

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保持聯絡和對與雙方有關的事項交換意見。

四、推廣、鼓勵、支持、代表以及保障羅馬尼亞和澳門的商業利益。

第三條

【地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二十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贊同MRCC章程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三、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四、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五條

【機關】

一、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二至四名;由澳門社會知名人士或本會會員擔任,並得到半數以上出席大會的會員同意,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2、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同意方有效。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訂會務方針,討論及決議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或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二、理事會:

1、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及執行機構,每月舉行會議一次,有需要時可特別召開。

2、由不少於十三名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四名、秘書長一名及財政長一名,其餘理事不少於六名。

3、理事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4、執行會員大會議決的事項,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及財政報告。

三、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議決的執行,監查會計賬目,以及就其監察活動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由不少三名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包括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至四名。

3. 監事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開,並可召開特別會議討論特別事項。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最遲應在會議舉行十四天前以掛號信件發出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須載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第一次會議未能達到法定人數則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會議召集,屆時不論在場之會員是否達到法定人數均可舉行會議。

二、理事會最少每六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於理事會選擇認為最合適的日期和地點舉行。

三、監事會最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會選擇認為最合適的日期和地點舉行以便監事會審查MRCC之管理、核查上一年度的財政帳目及履行其他澳門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八條

【適用法規】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沖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第九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李敬達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Luís Reigada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僑界婦女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0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僑界婦女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會址、性質和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僑界婦女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Chinesas Ultramarin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Women 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伯麗街31號。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並為澳門歸僑總會的永遠團體會員。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僑界婦女團體互助,加強會員與內地、世界各地僑界和澳門社會各界婦女的聯繫、溝通和聯誼;推動和組織考察交流、課題講座或調研,提高會員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的歸僑、僑眷和海外華人婦女團體社團,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的歸僑、僑眷和海外華人婦女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申請入會,需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團體會員需提交社團註明,提交身份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會員拓展部審核報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并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五)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積欠入會基金和會費和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和章程規定的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按上屆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等額提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主席團成員不受個人會員年齡限制;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只可以連任一屆。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大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經理、監事會通過可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僑界的領袖和資深人士擔任顧問。副會長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和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集書需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秘書暨財務部、對外聯絡部、社會事務部、會員拓展部。各部設一名部長,若干名副部長。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六)協助會長和副會長工作和作大會的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和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的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和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顧問

(一)本會顧問經理、監事會通過,由會長代表本會在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僑界的領袖和資深人士中邀請聘任,以輔助本會會務的發展。有關人員的人數不確定。

(二)顧問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機關,或相關機關和實體的資助;

(三)其他。

二零零九年三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一代協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1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新一代協進會章程

修改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中文)澳門新一代協進會;

(葡文) Associação da Nova Geração de Macau;

(英文)Macau Association of New Generation。

二、會址:澳門鏡湖馬路50號九樓B座(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三、宗旨:

1.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2. 團結澳門新一代,致力推動愛國、愛澳活動;

3. 服務本澳兒童、少年及青年;

4. 維護澳門新一代的應有權益。

四、本會無限期存在。

第二章

五、會員資格:

任何人士認同本會宗旨,由兩名會員介紹,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會員權利:

1. 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3.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七、會員義務:

1.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 按時繳納會費。

八、處分:

會員如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執行委員會決議,可撤銷其在會內的職務及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九、組織:

1. 會員大會;

2. 執行委員會;

3. 監事會。

十、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方針的權利;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出席人數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再次召開會議,均為合法會議;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與應屆執行委員會一致。

十一、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以內閣形式參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定;

3.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吸納新會員,招聘職員;

4. 執行委員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若干名組成(其成員數目為單數);

5. 執行委員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6.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7. 執行委員會主席可連選連任;

8. 當執行委員會成員在任內不能履行職務時,執行委員會主席得提名會員出任代之。

十二、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執行委員會工作;

2. 監事會由主席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數目為單數);

3. 監事會任期為三年;

4. 當監事會成員在任內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會主席得提名會員出任代之。

第四章

十三、本會可設立內部章程。

十四、本會會印如下:

十五、本會會徽如下:圓角正方形內有三個側面人像,由紅色、橙色、黃色組成,分別代表青年、少年、及兒童;底部有MACAU字;其它部分為藍色。

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企業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2/200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6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國企業協會

章程修改

澳門中國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全部章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企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Empresas Chines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3樓。

二、經本會會董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存續期)

從設立本會之公證書之日起,本會為永久性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廣泛團結在澳中資企業,樹立和維護在澳門的中資企業良好形象,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和澳門社會的進步服務;

(二)促進內地同澳門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與交流;

(三)促進內地、澳門同其它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與交流;

(四)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建立和發展與海內外各種經濟、社會團體之間的聯繫;

(五)以會員為本,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强協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努力為會員服務;

(六)代表會員就共同關注的事項向任何主管當局表明立場,發展並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七)輔助及協助會員解決爭議;

(八)舉辦有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研討會、講座、聚會、演出、比賽等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全資企業會員、合資企業會員和民營企業會員三類。

二、凡在澳門註冊的中資全資企業,可以申請加入本會為全資企業會員;凡在澳門註冊的有中資企業或內地民營企業參資的合資企業,可以申請加入本會為合資企業會員;凡在澳門註冊的內地民營企業,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民營企業會員。

三、全資企業會員、合資企業會員和民營企業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代表)

無論何種類別的企業會員,均由該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中委派一人作為代表。倘若該企業規模較大而有分支機構的,上述代表的人數可增至二人。合資企業會員應由中資人員代表。

第七條

(會員入會)

一、各類企業入會,必須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會董會制定的規則提出書面申請,並繳納入會費。

二、會董會或常務會董會審批企業的入會申請,決定接納或不接納。特別情況下,會長或會長工作會議可以同意吸收會員,但需要在以後的會董會上作出說明並得到確認。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通過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有表決權以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參加為會員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五、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會董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執行本會各機構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協助推動本會會務發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四、按規定交納入會費、周年會費及有關活動之費用;

五、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十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企業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可辦理退會。

二、倘在合資企業參資的中資企業或民營企業撤出,則有關合資企業會員必須辦理退會。

三、凡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會董會,並繳清所欠本會之一切款項。

第十一條

(開除會籍)

一、會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會董會決議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二)欠繳會費連續一年,並在收到會董會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仍未繳付者;

(三)在上條第一、二款的情況下,沒有在六十日內辦理退會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所欠本會的一切款項。

三、會員在本條第一款所指情況下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會董會四分之三成員之特定多數通過。

第三章

(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機構)

一、會員大會;

二、會董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會董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活動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通過由會董會推薦之名譽會長;

五、法律和本會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之召集書,至少應於會前八天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在確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有半數以上會員之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的組成方為有效。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屆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一小時後視定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二、會員大會表決方案,採取每個會員代表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方案均須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三、會員代表如不能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可委託代理人出席,但須最遲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通知本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組成,設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各一名,在大會召開時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大會;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長負責繕立大會記錄及起草會議紀要。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的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會董會召集。會董會認為必要或由不少於二十名會員聯名向會董會提出書面申請時,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該申請書須明確說明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所要處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

(會董會)

一、會董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代表中選出四十一至五十一名會董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每屆會董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董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董互選產生。

四、會董會下設常務會董會,由十一至十五名常務會董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向會董會報告工作。會長、副會長為當然常務會董,其餘由會董互選產生。

五、會董會設立秘書處,負責執行及協調執行會董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和對外聯絡工作,依照預算管理財務收支。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董會聘請或委任,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處聘請。

第二十條

(會董會的權限)

一、會董會的權限有:

(一)舉辦各種為實現本會宗旨所需之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上年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並提交本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

(七)確定入會費和周年會費及活動經費的金額,接受會員捐贈;

(八)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九)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會董會的權限可授予常務會董會,但有關開除會員會籍的議決權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會董會的運作)

一、會董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會長認為必要或經至少三名會董提出請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會董會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會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二條

(常務會董會的運作)

一、常務會董會通常每季度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會長認為必要或至少兩名常務會董提出請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常務會董會方可有效地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會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三條

(會長及副會長的權限)

一、會長的權限有: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領導本會各項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會董會及常務會董會的會議。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第二十四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文件、合同、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借貸運作,由不少於兩位常務會董聯署方為有效,具體方式由會董會議決。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會董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五、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監事長認為必要或多數成員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監事會方可有效地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收入)

一、本會經費收入包括:入會費、年度會費、活動經費、捐贈和其他收入。

二、入會費、年度會費和活動經費的數額及交納方法由會董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各項經費及捐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

(支出)

一、本會經費支出包括:為完成各項會務工作所必需的辦公費、活動費、人事費、學習考察費等以及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費用和捐贈。

二、年度經費支出預算須由會董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收支帳簿,每年呈送本會監事會審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須遵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明確將對本章程的修改案列為大會議題;

(二)經適當代表出席之會員必須超過會員總數的一半;

(三)決議必須經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章程的解釋)

本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會董會。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平常股東大會通告

依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590(SO),茲定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座本澳馬交石炮台大馬路“澳電大樓”14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審查二零零八年度董事會之報告書、討論及表決財政報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2)討論及表決由董事會建議有關盈利之運用。

(3)選舉董事會主席。

(4)選舉監事會。

(5)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議程內,第1及第2項之相關文件,各股東均可於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查詢。

此致

各股東台照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

中法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何鴻燊啟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書

根據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規定,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為3053號,164頁,第C8簿冊,現定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二時正本公司辦事處,青洲河邊馬路二號地下,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議決有關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營業年度之財務報告及監事委員會之意見。

(二)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澳門,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股東大會主席 廖澤雲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普通股東大會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

下午五時十五分

本人根據(會章)第十五條第一段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普通會議。會議定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十五分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會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決議由董事會通過的二零零八年《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和 《賬目》及監察會的《意見書》;

二、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澳門,二零零九年三月五日

股東大會主席 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召集通告

茲通知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本公司」)(商業登記編號:1270 SO)將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於本公司設於澳門路環九澳聖母馬路(無門牌編號)之住所召開之股東特別會議,以討論及議決如下事項:

1)以認購新股份之方式增加公司資本,並訂定相關金額、發行股票之數量及各股東認購新股份的數量;

2)公司章程之部份修改;

3)委任由董事會指定的人員以代表本公司簽署任何對落實上述第1及2點事宜所需的任何協議或文件;

4)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如未能出席是次股東特別會議,得以普通函件授權另一股東出席,但其身份須於函件內說明。

特此通知。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

承董事會命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秘書 程翔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三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就二零零八年度業務所編制之活動報告及財政賬目;

2. 監事會對以上項目之意見書;

3.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召開,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吳榮恪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根據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正,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二零零八年度平常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通過2008年度董事會、監事會、2008年度財政報告;

二、與公司有關的其它事項。

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 張毅鋒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

公司地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逸園狗會一樓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810號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會議定於2009年3月31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三十分正在葡京酒店日麗餐廳文華廳內舉行。

會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對董事會有關2008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討論和議決;

二、委任二零零九年度之監事會成員;

三、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澳門,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何超雄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9578)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1. 審議及批准由董事會提交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2. 按董事會呈交的建議,審議及批准重組公司資本的如下:

2.1. 減少公司資本;

2.2. 注資;

2.3. 增加公司資本;

2.4. 執行公司資本重組的程序和所需周期;

3. 選舉公司機關成員;

4.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零九年三月五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SEAP - Serviços, Administração e Participações, Limitada(由Herculano Jorge de Sousa代表)


MAGRAN — 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 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7 de Março de 2009, pelas 9,3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09--31/3/2011;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quatr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nove.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MAGRAN INDUSTRIAL—TRANSFORMAÇÃO DE MÁRMORES E GRANITOS,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Industrial — Transformação de Mármores e Granitos,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7 de Março de 2009, pelas 12,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quatr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nove. — Pelo Conselho da Assembleia Geral, Jong Lai Ching, secretária.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7 de Março de 2009, pelas 10,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quatr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nove.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7 de Março de 2009, pelas 11,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quatr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nove.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Jong Kong Ki.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財務主管
戴耀權 余景豪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開會通知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九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討論及議決二零零八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帳目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書;

二、其他事項。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開會通知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討論及議決二零零八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帳目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書;

二、二零零八年度純利分配及股息派發之決定;

三、其他事項。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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