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9/2009
刊登日期:
2009.3.4
版數:
2434
因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39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為駐新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
應改為:“……為駐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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