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馬若龍簽訂提供“2010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館建築設計、技術協調及招標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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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