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0/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尤端陽為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九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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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