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尤端陽為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九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