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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就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巴黎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九日和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協定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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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