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團定名為“澳門純音雅詠合唱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團址
一、本團團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號高士德花園16樓A座。
二、本團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換團址。
第三條——宗旨
本團為一非牟利合唱音樂團體,以推廣合唱藝術、豐富澳門合唱音樂文化,為澳門市民提供高質素合唱音樂為宗旨。
第四條——團員
一、凡經本團指揮面試後錄取者,均可成為本團團員。
二、團員有義務遵守本章程、本團的內部規則以及按時繳交團費。
第五條——團費
每月團費的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六條——管理機關
本團的管理機關有:
一、團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任期
當選為上條所指的管理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需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團員大會
一、團員大會的組成如下:
(一)主席一名;
(二)副主席一名;
(三)秘書一名(由理事會的秘書兼任)。
二、團員大會負責:
(一)通過本團章程及其修改;
(二)通過年度的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新一年的活動及計劃;
(三)選舉團長及管理機關成員;
(四)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
三、上款所指的團員大會主席或秘書未能出席團員大會,則由理事會任何成員代任。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理事長一名;
(二)副理事長一名;
(三)理事一至四名;
(四)秘書一至兩名;
(五)財政一名。
二、理事會為本團的執行機關,負責對本團的行政事務作出決定,並領導執行。
三、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內部規則,由理事會經諮詢團內據職位人士意見後訂定。
四、理事會須每年提交執行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團員大會通過。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監事長一名;
(二)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一名。
二、監事會負責審議財政報告以及對本團的財務狀況和事務監督並提出有關質詢。
三、監事會須每年提交就其監事活動所編制報告予團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團長
一、團長負責本團的對外工作,尤其在與一般公共或私人實體間關係上代表本團。
二、團長的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當團長不能視事時,為確保本團運作,將由理事長兼任團長之職務。
第十二條——財政來源
本團的財政來源包括:
(一)團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來自本團音樂會或其他活動的收入;
(四)其它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傳統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Traditional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u”,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羅神父街13號,泉亨花園7樓C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a)加強澳門與外地文化團體、青年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b)開辦各種教育、文化活動;
c)舉辦各種青年活動;
d)組織各種參訪活動,以加強會員對各地傳統文化的認識;
e)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f)愛國愛澳。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可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享有表決權;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大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b)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會員在下列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表決開除會籍:
a)經證實進行違反社會普遍道德及損毀本會名譽之行動者;
b)不遵守內部章程及有關規則者。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
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至三名副會長、一名秘書,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或監事會三分二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d)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會務機構成員之職務;
e)議決所接受之上訴。
第十二條——擬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時,會長須向會員寄出掛號信或以電話作通知,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五至十五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二、理事會下設有文化部、青年部,並可根據會務需要設有財務部、康樂部、婦女部、外事部等機關,而前述之所有機關均可設有部長一名,及在需要時可設副部長一至三名。
三、理事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四、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七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資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本會得使用會徽、會章,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09。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佛光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Buddha’s Light de Macau”,英文名稱為“Buddha’s Light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BLI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31號至33號豪景花園大廈1樓A座,在需要時可於任何時候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會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的慈善宗教團體,本會之存續期並無限期。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一)以文化弘揚佛法;
(二)以教育培養人才;
(三)以慈善福利社會;
(四)以共修淨化人心;
(五)提倡人間佛教,建設佛光淨土;
(六)建設四眾教團,促進普生和慈;
(七)積極關懷弱勢社群及參與服務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條——凡擁護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不分國籍、性別,均可申請入會,經會議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福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要自覺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積欠會費和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九條——本會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和章程規定的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提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只可以連任一屆。
(三)會長代表本會,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和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代任。
(六)召集需以傳真、電郵及掛號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且不能少於三名。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務若干名,秘書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六)協助會長和副會長工作和作大會的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且不能少於三名。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和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的財產;
(四)履行法律和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修改該會章程第一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1至7款維持不變;
8.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商業管理學會”,英文名稱為“Society of Business Management of Macau”;
9.本會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2樓E,D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公司總辦事處:澳門南灣街693號大華大廈14樓
公司資本:MOP$10,000,000
澳門商業登記局登記編號2.146
根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茲召集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本公司總辦事處舉行的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1. 對董事會有關二零零八年度的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監事會有關二零零八年度的意見書進行議決;
2. 對運用盈餘進行議決;
3. 處理由股東建議及已被股東會接納的與公司利益有關的事務。
根據商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百三十條的規定,自本召集書公佈日起,有關條文所規定的資訊材料已置於公司總辦事處供股東在辦公時間內查閱。資訊材料主要指帳目文件及董事會遞交的建議。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
TDO — Sociedade Gestora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S.A.
股東大會主席 Dr. José António Cobra Ferreira.
茲定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假座南灣大馬路572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九樓舉行股東會議,議程如下:
一、通過二零零八年度業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選舉二零零九年度監事會成員;
三、其他事項。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股東會主席 歐安利
天澳國際貨運(澳門)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第十條,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公司總部召開股東常會,開會議程如下:
1. 討論及批核董事會提交之二零零八年度的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賬目,以及監察委員會關於二零零八年度運作之意見書;
2. 批核董事會提交之二零零九年度預算;
3. 進行公司各架構的選舉;
4. 股份轉讓;
5. 其他事項。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
董事會主席 李錦林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esta Sociedade para reunir no edifício «Ocean Tower», 5.º andar, sito na Avenida dos Jardins do Oceano n.º 388, Taipa, Macau, no dia 18 de Março de 2009, pelas 12,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08,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2. Tratar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dez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o Hao V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