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9

刊登日期:

2009.2.18

版數:

1927-1929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徐日昇寅公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107/SATOP/99號批示 - 關於以租賃方式無償批出一幅位於氹仔之土地。
  • 第122/SATOP/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於分別作為第107/SATOP/99號批示及第108/SATOP/99號批示之組成部分之第3428/91號及5705/99號地籍圖。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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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3,330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徐日昇寅公馬路,其上建有氹仔東北馬路12號、海灣圍83號、109號和117號、徐日昇寅公馬路16號、22號、26號、66號、68號和92號,及海灣巷9號和11號,作蔡高學校設施之用的樓宇,由第107/SATOP/99號及第122/SATOP/99號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因除現有的小學教育及幼兒教育外,將增辦中學教育,以擴大上述學校的教育範圍。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253.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3/2008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鑒於:

    一、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為行政公益法人,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986號,總辦事處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53號,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3,330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08號,並以其名義登錄於第28201F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土地用作興建一幢樓宇,以設立一所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小學暨學前教育學校及一所青年服務中心,其批給分別由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07/SATOP/99號批示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22/SATOP/99號批示規範的合同約束。

    三、有關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3428/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上述地籍圖附於第122/SATOP/99號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四、上述社團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申請書,表示由於有需要利用作青年中心的3,000平方米空間改作中學教育,以配合社會的訴求,為此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修改有關的批給合同。

    五、批給土地繼續作為一所非牟利學校,當中的幼兒教育第三年級和小學教育須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以維持有關的社會用途。

    六、在取得教育暨青年局的贊同意見和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修改僅對批給合同的第三條款作出修訂,透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承批人同意該合同擬本。

    七、基於批給的性質——以租賃制度及無償方式,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條c)項的規定,無須就本次合同的修改繳付溢價金。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遞交由李賜源,已婚,中國籍,居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53號,以大會主席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無償批出,面積3,330(叁仟叁佰叁拾)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其上建有氹仔東北馬路12號、海灣圍83號、109號和117號、徐日昇寅公馬路16號、22號、26號、66號、68號和92號,及海灣巷9號和11號樓宇,由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07/SATOP/99號批示及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22/SATOP/99號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08號,及該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8201F號,在前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3428/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 鑒於上款所述,上述合同的第三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作社會用途,用作興建及設立一所提供中學、小學及幼兒教育,屬本地學制的不牟利私立學校,當中的幼兒教育第三年級和小學教育須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

    2. ......

    3. ...... ”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三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1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9

    刊登日期:

    2009.2.18

    版數:

    1929-19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巴坡沙體育中心太陽能熱水系統試驗工程項目”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 第13/2007號行政命令 - 將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行政長官在有關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授予該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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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豐通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巴坡沙體育中心太陽能熱水系統試驗工程項目」合同。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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