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海洋工業中心倉庫及物流管理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海洋工業中心倉庫及物流管理合同。

    二零零九年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24/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8

    • 續任教育委員會一名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5/92/M號法令 - 訂定教育委員會之組成、權限及運作事宜--撤銷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司章程第八至第十一條條文。
  •  
    相關類別 :
  • 教育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施綺蓮學士為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25/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8-177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位於澳門耶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附註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好運集團有限公司” 簽訂“位於澳門耶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附註租賃合同”。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2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文化雜誌》中文版第70、71、72及73期排版分色工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已更改 :
  • 更正 - 第2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堡植字排板”*簽訂為《文化雜誌》中文版第70、71、72及73期排版分色工作服務的合同。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2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2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8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勞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莫華倫”簽訂勞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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