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67

  • 續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07號行政法規 -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  
    相關類別 :
  • 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主席——港務局局長黃穗文,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鄧應銓;代任人——陳浩和;

    委員——蕭錦明;代任人——Chan Melinda;

    委員——郭趣歡;代任人——黃國潭;

    委員(財政局代表)——黃羨虹;代任人——譚麗霞。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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