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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法務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三)澳門律師公會代表潘愛儀律師,由馮健埠律師擔任候補;

(四)施子學,由馬竹豪擔任候補;

(五)潘志明,由蘇玉蓮擔任候補。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自本批示生效日起計。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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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