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9

刊登日期:

2009.2.4

版數:

1164

  • 委任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的新成員。
已更改 :
  • 第14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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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98/M號法律 - 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 第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新成員的組成。
  • 第45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更改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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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 - 法務局 - 社會工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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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組織 :
  • 澳門律師公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法務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

    (三)澳門律師公會代表潘愛儀律師,由馮健埠律師擔任候補;

    (四)施子學,由馬竹豪擔任候補;

    (五)潘志明,由蘇玉蓮擔任候補。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自本批示生效日起計。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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