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5
II
SÉRIE

Quarta-feira, 4 de Fevereiro de 2009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佛光青年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009。

澳門佛光青年團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佛光青年團”,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Luz da Buda dos Juni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Buddha’s Light Association Youth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31至33號豪景花園大廈1樓A座,在需要時可於任何時候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的慈善宗教團體,本會之存續期並無限期。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一)以人間佛教建立生活方向;

(二)以組織社團培養領導能力;

(三)以參與活動拓展生活領域;

(四)以教育訓練深植佛教信仰;

(五)以服務社會提升生命價值;

(六)積極關懷弱勢社群及參與服務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凡年齡在16-45周歲之本澳青少年,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需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福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要自覺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積欠會費和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和章程規定的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按上屆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等額提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或稱團長)、若干名副會長(或稱副團長)及一名秘書總數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會長(或稱團長)只可以連任一屆。

(三)會長代表本會,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和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集需以傳真、電郵或掛號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及若干名秘書,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六)協助會長和副會長工作和作大會的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和若干名監事,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和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的財產;

(四)履行法律和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荷蘭戲萃藝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009。

荷蘭戲萃藝術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荷蘭戲萃藝術會。

第二條——會址:

澳門盧九街29號容廬大廈4樓B座。

第三條——宗旨:

1. 推動澳門不同形式之舞台演出;

2. 為貫徹上述所指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教育、訓練、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以發展澳門戲劇文化藝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凡通過會員大會表決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會員數目不限)。

第五條——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積極參與推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紀律: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 一年召開一次例行會議;

5. 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 半年召開一次例行會議;

5. 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其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及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及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4. 半年召開一次例行會議;

5. 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三條(2)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2.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二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七章

顧問

第十三條——邀請顧問擔任為本會之顧問。

第八章

會徽

第十四條——下圖為本會的標誌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通達大廈業主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通達大廈業主聯誼會章程

名稱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澳門通達大廈業主聯誼會”。

會址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道咩卑利士里3號通達大廈地下。

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是團結大厦各業主及住客;發揚互助友愛精神,以利業主安居樂業;監察與促進大廈的管理工作,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

成為會員的資格

第四條——凡通達大廈之業主及經授權之住客,均可成為會員。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 確保大廈本身利益不受損害;

3.向本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4· 按時繳交管理費。

章程之執行

第七條——任何違反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或有損本會利益者,理事會可作如下處理:

1. 勸告;

2. 書面警告;

3. 公告於佈告欄;

4. 予以追究。

全體會員大會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大廈所有業主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十日通知召集。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2. 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五分之三業主聯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第九條——全體會員大會的權限:

1. 審議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

2. 修改章程;

3.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委員組成,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由全體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職位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財務等,由委員互選擔任。理事會成員在擔任職務期間若出售本大廈樓宇,將引致喪失會員資格,其職務增補或變動,需經理事會議決及確認,並就此事項製作會議記錄,刊登於大廈公告欄上,而無須經大會審議。如有需要時,由理事會主席召開會議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會議之決定需經各出席理事委員之多數通過,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理事會的職能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能:

1.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2. 收集業主、住客的意見;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後十五天內張貼會議記錄。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監事組成,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由互選產生監事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監事在任職期間若出售本大廈樓宇,則喪失會員資格,其職務增補或變動,需經監事會議決及確認,並就此事項製作會議記錄,刊登於大廈公告欄上,而無須經大會審議。

監事會的職能

第十三條——監事會的職能:

1.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2. 審查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附則

第十四條——以上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珠海體育交流聯誼會

中文簡稱為“澳珠體聯”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e Intercambio Desportivo Macau-Zhu Ha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珠海體育交流聯誼會

章程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e Intercambio Desportivo Macau-Zhu Hai

第一章

定名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珠海體育交流聯誼會,中文簡稱為:澳珠體聯。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e Intercambio Desportivo Macau-Zhu Hai。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誠街235號菱峰大樓二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聯系各地體育運動、積極提倡和參予各類運動比賽。

第二章

會員加入、權利、義務、

退出、除名

第四條——加入:凡對體育運動熱愛者,需填寫本會申請入會表格,及後經理事會審核及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予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與享用會內之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規則,積極參予本會主辦之活動,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退出: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納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規章或無理欠繳納會費,而超越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審核後除名方為有效,已繳納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九條——本會設有下列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之成員皆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需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財政各一名、理事三名;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A)監察行政機關的運作。(B)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最少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需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除有法律特別規定外,大會之決議需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於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前,本會之管理工作,一概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每年繳納之澳門幣50元之會費。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零距離合作社

中文簡稱為“零距離”

葡文名稱為“Cooperativa Sem Distância”

葡文簡稱為“CSD”

英文名稱為“Zero Distance Cooperative”

英文簡稱為“ZD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零距離合作社」,簡稱「零距離」;葡文名稱為 「Cooperativa Sem Distância」,簡稱(CSD),英文名稱為「Zero Distance Cooperative」,簡稱(ZDC),為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之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會址

零距離會址設於澳門順成街18號威利大廈地下B。必要時,會址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宗旨

零距離以團結愛好文化藝術及熱衷社會工作之人士,藉彼此之間的友愛和互助來共同發展和推廣文化藝術與社會工作之結合,藉此提昇社會人民素質,以及向會員提供文化藝術和社會工作之訊息。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愛好文化藝術、熱衷社會工作之人士,認同本會宗旨,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之普通或永久會員。若會員作出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理事會有權開除其會籍。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與進行表決;

二、選舉權、被選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

五、自由退會;及

六、按本章程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二、維護本會聲譽、參與推動會務發展;及

三、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管理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內部管理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組織選舉

會內各管理機關成員均於常年會員大會中,由全體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設秘書一名。

三、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聽取監事會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召開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在所建議會議日期前八天以召集書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如果出席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須在七天後再召集,屆時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一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四、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釐訂會務方針及討論與決定會內重大事務;

二、選舉產生各管理機關成員;

三、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四、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意見;及

五、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及財政等職務。此外,理事會必要時可設會員部、學術部、教育推廣部、展演部及總務部五個部門,各部分設部長。

二、全體理事會成員均以義務工作性質協助本會處理會務,必要時可聘受薪幹事處理日常會務。此外,各部門亦可視工作需要自行增聘幹事,唯需提報理事會備案。

三、理事如有曠廢職務、作出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罷免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兩名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召集書應於會議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票與反對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三、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四、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五、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六、按時制定本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及

七、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會內管理機關負責的事宜。

第十五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一、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二、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三、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紀錄;

四、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及

五、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的特定職權

常務理事的特定職權為: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二、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文件的簽署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任何兩名理事聯署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監事等職務。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亦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條——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一、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二、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四、定期審查本會賬目和核對本會資產;及

五、就理事會所提交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本會之經費來源

第二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會費;及

二、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二條——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權力範圍。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九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書上闡明召開會議目的;

二、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與會會員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及

四、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給慈善機構或資助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本會成員不得分享本會解散後的任何利益及資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範疇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四條——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五條——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同道扶貧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同道扶貧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Pobreza de Apoio Tong Tou。

第二條——宗旨

為促進社會進步、國家富強、世界和平,尤其是對澳門地區及中國內地教育事業作貢獻,扶助貧困兒童上學;本會以不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于“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3樓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承認本會章程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經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甲、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乙、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各機構領導成員。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

乙、維護本會的信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機構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改選或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利

甲、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乙、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訂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選出領導機構成員。

丙、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少一人及秘書一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丁、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督及指導會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組成及許可權

甲、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及許可權

甲、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和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帳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丙、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之設定

甲、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乙、凡不再擔任會長一職者可轉任為永遠會長。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會員捐獻;

乙、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政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媽咪會

英文名稱“Mammy Club”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媽咪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媽咪會;

英文名稱為:Mammy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望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聚會及活動讓媽咪和子女聚首一堂,促進親子關係之外,並互相交流生育、照顧、教育等心得,亦可聯繫感情,建立人際網絡,紓減社會及家庭問題為宗旨。

本會舉辦的活動多元化,當中包括聚會、比賽、慈善義賣、興趣班、探訪活動、旅行、籌款活動、特別活動等等。

會址為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69號B聯昌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所有兒童家長或監護人,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團結家長,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維護本會聲譽等義務。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及法律追究。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負責通過、修定本會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通過會務方針和工作計劃;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四)會員大會任期三年,可連任;

(五)會員大會每年會召開一次會議。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務工作計劃,完成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成員三人,其中設理事長一人;

(四)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管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和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成員三人;

(四)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七條

其他規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旅遊推廣宣傳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Turism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Tourism Promo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修改章程第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601號海名居第一座24樓A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crito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Pe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修改該章程第四(1)及第九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四(1)、凡從事華文文學創作的澳門作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即為本會會員。一次過交五百元得為永久會員。

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理事八至十二人,總人數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會議會展發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onvenções de Exposiçõ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onvention & Exhibition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修改章程第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601號海名居第一座24樓A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骨科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Ortopedia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Macau Orthopaedic Associatio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章程如下:

第十三條——13.1. 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平時的管理(行政、財政及紀律)。

13.2. 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壹名財政及柒名理事組成。

13.3. 所有文件由理事長及/或副理事長簽名作實。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束承玫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譚志清 朱瑩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 Sao Lap Chio Io Va
覆核 製表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Au Sing Kun Wong Sio Cheong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8

(Antes da rectificação ou regularização)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ang Li-Jie Iun Fok-Wo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8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Administrador,
Francisco F. Frederico José Morga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