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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第14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於中文版本,原文為:“……科技電子公司……”

更正為:“……科技電子……”。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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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