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因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第14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於中文版本,原文為:“……科技電子公司……”
更正為:“……科技電子……”。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