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九年度售票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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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