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9

刊登日期:

2009.1.21

版數:

993

  • 委任政府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文濤工程師為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由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