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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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文濤工程師為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由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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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