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廉 政 公 署

名 單

為履行第54/GM/97號批示,廉政公署現公佈二零零八年第四季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撥給金額(澳門幣) 目的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20,000.00

捐款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暨公職局現刊登二零零八年第四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受惠實體 目的 許可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 資助舉辦“國情2008”國情班。

02/09/2008

$ 92,700.00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公 告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第2/DSI/2009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第4/DSI/2005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第1/DSI/2007號批示第一款增加(十)項目如下:

“(十)簽署在該處的權限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三、本人追認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健儀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至本批示生效日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

(經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陳海帆


印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印務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內之空缺,通告張貼在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填補之空缺如下: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梁禮亨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民政總署購置十一台雙排座開放式貨斗客貨兩用汽車”

第002/IACM/2008號公開招標

按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置十一台雙排座開放式貨斗客貨兩用汽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柒萬元正($7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零九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夜呣斜路六號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舉行。而本署將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在同一地點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三盞燈圓形地社區活動中心——舊勞工局大樓供應、更換及安裝升降機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澳門嘉路士米耶圓形地舊勞工局大樓。

3. 施工期:施工期最長為六個月。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臨時擔保:澳門幣壹拾萬元正($1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提供。

6.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為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7. 底價:不設底價。

8.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五時正。

10.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夜呣斜路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民政總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六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當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100.00)(按照第63/8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12.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a)標書價格(50%);
——b)建議產品之質量(20%);
——c)施工方案及工期(10%);
——d)保養計劃、零件及技術支援(10%);
——e)公司及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對類似工作之經驗和資歷(10%)。

13.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九年二月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法 務 公 庫

名 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發給個人和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零八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明愛 28.12.2007 $ 111,731.00 資助2008年第4季度的日常運作費用。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 30.06.2008 $ 90,000.00 資助2008年第4季度之活動費用。
澳門法學研究生協會 29.08.2008 $ 20,000.00 資助《澳門法學研究2008》之出版經費。
善牧中心 04.11.2008 $ 109,539.20 資助舉辦「關注人口販賣及剝削勞動研討會」之經費。
澳門大學 30.12.2008 $ 26,834.60 資助舉辦「回歸十年的澳門」系列座談會經費。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張永春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健娜 7.49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譚國柱

正選委員:Yp, António

候補委員:Conceição, José da


財 政 局

名 單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七缺,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且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朱奕聰;
林秀敏;
Regina Gageiro Madeira;
蕭書香;
羅志輝;
馮小萍;
馮素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劉玉葉

委員:澳門財稅廳廳長 鄭世傑

法律輔助中心協調員 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

根據《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制定二零零八年第四季度於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會計師名單:

註冊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245 黃永恆 51-53, Rua Central, Edif. Mei Luen, 4C, Macau 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恢復註冊為會計師。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容光亮

批閱:局長 劉玉葉

———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大西洋銀行 合共
上月餘額   $ 26,657,469.64   $ 23,814,851.94   $ 50,472,321.58
本月收入:            
庫房 $ 4,334,623,697.20   $ .00   $ 4,334,623,697.20  
財政運作 $ 1,286,000,000.00   $ 2,134,136,087.00   $ 3,420,136,087.00  
    $ 5,620,623,697.20   $ 2,134,136,087.00   $ 7,754,759,784.20
    $ 5,647,281,166.84   $ 2,157,950,938.94   $ 7,805,232,105.78
本月支出:            
庫房 $ 1,279,404,167.80   $ 2,023,435,182.40   $ 3,302,839,350.20  
財政運作 $ 4,296,000,000.00   $ 105,356,439.00   $ 4,401,356,439.00  
餘額支付 $ .00   $ .00   $ 00  
    $ 5,575,404,167.80   $ 2,128,791,621.40   $ 7,704,195,789.20
轉入下月之餘額   $ 71,876,999.04   $ 29,159,317.54   $ 101,036,316.58
    $ 5,647,281,166.84   $ 2,157,950,938.94   $ 7,805,232,105.78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的結餘            
M/16號賬冊顯示之結算:            
釐印印花 $ .00   $ 22,200,000.00   $ 22,200,000.00  
貴重物品 $ .00   $ 40,250.00   $ 40,250.00  
貴重物品及釐印之總額   $ .00   $ 22,240,250.00   $ 22,240,250.00
政府庫房之出納 $ .00   $ 52,435,385,711.57   $ 52,435,385,711.57  
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之存款 $ -177,210,600,000.00   $ 96,288,500,000.00   $ -80,922,100,000.00  
各項存款——需清償之費用 $ .00   $ .00   $ .00  
雜項——需清償之費用 $ .00   $ 326,720.00   $ 326,720.00  
其他 $ .00   $ 117,255,138.71   $ 117,255,138.71  
總金額   $ -177,210,600,000.00   $ 148,841,467,570.28   $ -28,369,132,429.72
現行預算費用之收支餘額   $ 44,100,725,472.50   $ -15,652,796,976.20   $ 28,447,928,496.30
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           $ 10,185,054,294.29

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的澳門幣$3,198,485.0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額。

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司庫活動組組長 陳美蓮

簽署:局長 劉玉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楊秀麗 8.7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李嘉蓮

委員:首席技術員 岑嘉瑤

特級技術輔導員 劉永貴

公 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對外貿易編碼員兩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通 告

第04/dir/DSAL/2009號批示

勞工事務局局長行使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賦予之權力,決定:

1. 將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的權限授予勞工事務局副局長陳景良學士及勞動監察廳廳長雷文或當他們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2. 將涉及工作場所及崗位中職業安全健康方面之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權限授予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林玉章學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3. 透過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行為時,倘若有關行為由副局長陳景良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得向局長提起必要訴願,倘若有關行為由勞動監察廳廳長雷文或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林玉章學士或他們的代任人作出,得向副局長陳景良學士或其代任人提起必要訴願。

4.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本批示經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追溯至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通 告

為履行《行政訴訟法典》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茲公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就第725/2007號卷宗所作的合議庭裁判,該法院裁定上訴人Pedro José Gomes上訴理由成立,並撤銷上訴所針對之行政行為。第725/2007號卷宗係上訴人Pedro José Gomes針對經濟財政司司長在第PD-1/2006/GC號紀律程序中,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對其科處撤職處分的批示所提起的上訴。上述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基金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社會保障基金編制內人員空缺: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壹缺;
資訊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壹缺;
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壹缺;
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壹缺;
行政人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馬忌士街二至六號社會保障基金 一樓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教育暨青年局退休一等雜役李坤之遺孀麥慧儀申請其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名 單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 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金融管理局公佈二零零八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金融界籌備慶祝活動常設委員會 10/09/2008
27/11/2008
$ 55,000.00
$ 4,000.00
資助慶祝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九週年活動經費。
澳門保險公會 10/09/2008 $ 150,000.00 資助舉辦“海峽兩岸及港澳保險業交流與合作會議”。
澳門金融管理局體育會 14/10/2008 $ 12,000.00 資助活動經費。

總額

$ 221,000.00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通 告

第005/2009-AMCM號通告

按照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現公佈下列實體已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離岸”業務:

一、 離岸金融機構

葡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

儲金行澳門離岸附屬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機構(已於上期公布的除外)

(一)二零零八年七月至十二月獲許可之機構

1. 華夏聯合基因健康檢測技術產業(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2. 埃派克森微電子(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二)二零零八年七月至十二月獲批准更改公司商業名稱之機構

1. 祺思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原名為:色彩地帶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2. 皇庭珠寶(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原名:煒迪珠寶(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3. 厚信電子科技(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原名:超群電子科技(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4. 韓進海運(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原名:雅達(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三)二零零八年七月至十二月取消許可證之機構

1. 躍進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2. 正達線路(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

3. 中達科技(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

4. 澳匯達(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

5. 盛宜企業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九日)

6. 森彩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7. 力和首飾(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

8. 金威(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

9. 格威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10. 利來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11. 勵福實業(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12. 松日數碼(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13. 華威遠東(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取消日期: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尹先龍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現場勘查車”的購置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司法警察局為購置“現場勘查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參與投標的人士可於工作日的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A座,值日室側的行政輔助中心索取《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技術要求》,每套為澳門幣伍拾元整($50.00)。

標書必須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前送達上述行政輔助中心。

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中所指定的文件外,還須遞交已透過銀行擔保方式提供金額為澳門幣肆萬元整($40,000.00)的臨時擔保。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早上九時三十分,於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三樓,C課室,司法警察學校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的文件有可能出現的疑問予以澄清。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名 單

根據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進行普通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試。該評核試成績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
郭子寅醫生 16.3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根據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進行內科專科最後評核試。該評核試成績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黃健龍醫生 17.4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之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並重新公佈。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第一條

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為:

(一)常設委員會;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

(三)監察委員會。

二、常設委員會的運作:

(一)常設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常設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大部分成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三)常設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三、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運作:

(一)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四、監察委員會的運作:

(一)監察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其中一名委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是以其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

(三)對監察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明審查工作的摘要及所作決議,並由所有與會者簽名;

(四)監察委員會應將其已進行的審查工作、已作出的措施及有關結果通知校董會。

五、校董會可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訂定。

第二條

副校長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設副校長三名,分別輔助校長執行學術、研究及行政事務。

二、副校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第三條

校務協調委員會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一條,校務協調委員會負責協助校長處理及協調澳大事務,以及就影響澳大社群的行政措施的制定提供集體思考的正式渠道。

二、校務協調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校長,擔任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四)各行政部門主管;

(五)各學院院長;

(六)校長按需要委任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最多兩名,任期最長為一年。

三、校務協調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改善澳大運作的措施提供意見;

(二)協調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財政計劃及工作報告的準備工作;

(三)協調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四)協調澳大工作報告及最後帳目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協調澳大日常運作所需的物資及服務的供應;

(六)就外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向澳大借用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提供意見;

(七)就澳大各單位及部門的運作及協調情況作年度檢討;

(八)協助處理或回應校內外對澳大運作的意見及建議;

(九)就校長所提出的所有事宜提供意見。

四、校務協調委員會就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的編製以及預算的修改進行討論時,主席應邀請所有學院院長參與討論,並就學術資源的分配提供意見。

五、校務協調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會議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校長事務處負責。

第四條

教務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成員的具體組成如下:

(一)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包括:

(1)研究生院院長;

(2)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3)英語中心主任;

(4)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5)預科中心主任。

(二)主要學術輔助部門主管,包括:

(1)教務長;

(2)圖書館館長;

(3)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三)各學院的代表從其全職教學人員中選出,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除外。選舉通常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1)各學院教授職級(包括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的代表人數,是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除以澳大所有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然後乘以四十。如果結果不是整數,則進至整數。教務委員會的席位在各學院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職級的分配比例為2:1:1。如果某一職級合資格的成員總數小於一,則結果以一計算。學院應負責將各教授職級的成員名額適當分配,以符合該學院教授職級教學人員代表的總數。每一教授職級的代表由該職級所有教學人員選出;

(2)由各學院講師、高級導師和導師職級的所有教學人員互選產生的代表一名。

(四)學生代表,包括:

(1)澳門大學學生會選出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名;

(2)澳門大學研究生會選出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名。

二、 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 第一款(四)項(1)及(2)分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一年,按各學生在澳大的學籍情況而定,連選得連任。

四、 如上款所指的學生代表成員請求辭去或停止出任教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則由相關學生組織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合資格成員填補空缺,任期為前任者剩餘的任期。

五、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訂定教務委員會的運作:

(一)教務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

(二)教務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三)教務委員會透過屬下的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運作;

(四)教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不得參與該等會議中屬保留議程的部分,亦不得閱讀有關該部分議程的各項文件;

(五)保留議程包括如下事項:

(1)個別學生的入學及學歷評估,以及澳大成員的個人事宜;

(2)教務委員會主席認為須向學生保密的事宜,但須事先向教務委員會的學生成員解釋保密理由。

(六)就若干事項是否屬保留性質存有疑問時,須由教務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教務委員會或其屬下委員會會議的人士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為確定性決定;

(七)非教務委員會成員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時,教務委員會主席應邀請該建議者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解釋建議內容;

(八)教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第五條

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可分為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

二、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為:

(一)常務委員會;

(二)研究委員會;

(三)學術質量委員會;

(四)圖書館委員會;

(五)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六)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三、常務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擔任主席;

(2)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3)各學院院長;

(4)教務長。

(二)常務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編排教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2)就各學術單位對設立新課程和科目或修改已有的課程和科目,以及對制定或修改學術規則的建議提供意見;

(3)訂定由各學術單位所開辦的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本科一年級的收生人數;

(4)核准澳大每年入學考試模式及考試大綱;

(5)委任澳大入學試各科主考人及試卷審查員;

(6)在教務委員會平常會議休會期間,處理屬教務委員會職權內的緊急事宜;

(7)維持澳大教學與研究活動之間的平衡;

(8)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常務委員會會議為教務委員會的預備會議,會期應最少早於教務委員會會期三周;

(2)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舉行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3)常務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四、研究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3)研究生院院長;

(4)其他具研究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二) 研究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職權:

(1)統籌及促進澳大的學術研究活動;

(2)組織校內外專家小組,以便審閱教學人員及非教學人員提交的研究計劃;

(3)聽取專家的意見後,根據澳大的研究專款情況及有關的規定,批准研究撥款金額;

(4)協助管理校外研究經費的申請;

(5)跟進各項研究計劃進展情況,確保研究工作按時完成;

(6)促進研究成果在國際性學報上發表,以及促進新發明、工業產品的新型及設計的專利申請;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研究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研究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五、學術質量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3)各學院院長;

(4)具教學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5)教務長;

(6)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 學術質量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為新課程和科目安排作開辦前的學術評審,並定期檢討已有的課程和科目安排;

(2)制定評核各教學單位的教學素質及水平的方式;

(3)定期檢討各教學單位的教學情況;

(4)協助各教學單位達至高素質的水平;

(5)為新入職及有意改良教學技巧的教師安排培訓研討的設施及機會;

(6)透過經常性師生諮詢渠道,聽取及收集學生對教學方法及教學素質的意見,作為改善教學方法的參考資料;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學術質量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學術質量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六、圖書館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資深成員擔任主席;

(2)圖書館館長;

(3)各學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的教學人員一名,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學生代表。

(二)圖書館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大學圖書館負責;

(三)職權:

(1)制定大學圖書館長遠發展的目標及定位;

(2)確保大學圖書館每學年所獲得的資源能配合澳大各學術單位的教研需要;

(3)發展及完善大學圖書館;

(4)確保大學圖書館各項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

(5)培養師生善用大學圖書館的正確文化及技能;

(6)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圖書館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圖書館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七、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具資訊及教育科技專長者擔任主席;

(2)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3)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英語中心和預科中心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一名對資訊及教育科技有特殊興趣的教學人員作為成員,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教務委員會成員中的學生代表互選一人,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

(二)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資訊及通訊科技部負責;

(三)職權:

(1)制定澳大在學術及行政方面應用資訊及教育科技的政策及規則;

(2)評估及引進用作提高教、研、學方面的活動效益的新技術及設施;

(3)提供資訊及教育科技的軟硬件使用的培訓機會;

(4)提倡及提高使用資訊科技的自學文化;

(5)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八、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或由其委任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擔任主席;

(2)研究生院院長;

(3)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4)各學院院長或副院長;

(5)學術委員會主席或代表,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6)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7)教務長;

(8)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但以一年為限。

(二)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職權:

(1)審議研究生院年度及多年度的研究生課程及研究計劃,以確保該等計劃與澳大整體學術發展計劃互相配合;

(2)制定建議開辦研究生課程及科目的程序及開辦該等課程及科目的基本要件;

(3)批准研究生修課式課程及研究式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每年收生人數;

(4) 批准博士學位課程的入學申請;

(5)確立研究生修課式課程的導師、指導研究生撰寫論文及指導研究生從事獨立研究項目的導師的資歷;

(6)就學士學位後的學位及名銜的頒授標準向教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研究生課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第六條

基本學術單位

一、澳大的基本學術單位為:

(一)工商管理學院;

(二)教育學院;

(三)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

(四)法學院;

(五)科技學院。

二、各基本學術單位可按規定程序及發展需要設立轄下的教學及研究單位,包括學系、課程、研究中心及研究所。

三、教學及研究單位的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制定的內部規章訂定。

四、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由學院院長建議,校長任免。

五、學院院長由校長推薦,校董會任免。

六、學院院長的首次定期委任任期最長為三年,續任任期最長為五年,可續期。

七、學院院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八、各學院院長的職權如下:

(一)在行政、學術和研究事務方面代表並領導學院;

(二)確保學院內教研工作符合澳大期望的水平;

(三)確保各教學及研究單位以及教學人員所需的支援得到合理與公平的分配;

(四)確保學院所獲資源符合教研需要;

(五)向校長建議人員的聘用、晉升和合同的續約;

(六)積極與教研及行政人員溝通,並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檢討和評估;

(七)向校長建議協議和其他合約的簽署;

(八)批准課程的入學申請,但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九)審查和批准考試成績、科目和學分豁免以及轉修科目;

(十)經過學術委員會認可後,向教務委員會建議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學位的頒授;

(十一)批准延學申請、休學和復學申請以及退學和重新入學申請;

(十二)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勒令退學;

(十三)根據校長授予的權限,批准開支和作出其他行為;

(十四)從事教學工作。

九、經院長作出具適當理由的建議,校長可任免學院副院長一名。副院長應協助院長處理和協調學術事務,以及規劃和執行學術政策。副院長一般應為副教授或以上級別。

十、學院院長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學院副院長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教學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十一、各學院均設有學術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學院院長;

(二)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

(三)所有助理教授或以上職級的全職教學人員;

(四)全職講師代表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全職講師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兼職教師代表最多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兼職教師推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六)各學院內每一教學單位的學生代表一名,由各教學單位的學生自行推選,任期最長為一年;

(七)教務長或其委派的代表一名。

十二、主席由學術委員會成員從第六條第十一款(一)至(四)項所指的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十三、學術委員會須就教學與研究的協調及改進向教務委員會負責,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學系的設立、更改或撤銷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二)就課程的計劃內容的發展及修改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三)就入學標準、校外考試委員的委任、學生學習的評核方法及畢業要求,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四)就教學事務提出意見並檢討教學評估的準則;

(五)就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六)在學年末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術委員會主席可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並在下一次的學術委員會會議上得到追認;

(八)應教務委員會的要求處理其他事務。

十四、如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學院內非學術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的出席對會議有幫助,可邀請該等人員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員並無投票權。

十五、校長或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如認為有需要,可在預先通知學術委員會主席後,出席學術委員會的會議。

十六、學術委員會的秘書由第十一款(三)、(四)或(五)項所指的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有關學院負責。

十七、學術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全體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

十八、學術委員會可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特別會議,以處理特殊事宜。

十九、學術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二十、學術委員會主席可決定通過傳閱有關文件和具投票權成員簽署書面投票的方式處理事務。通過傳閱作出的決定須在會議記錄中記載並在下次會議上確認。

二十一、學院須訂定和審核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的種類。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不應涉及高度復雜的政策性事宜。

二十二、學術委員會可按需要下設常設委員會或非常設委員會,並按教務委員會核准,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屬下的常設委員會。

第七條

獨立學術單位

一、獨立學術單位是指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

二、《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為:

(一)研究生院;

(二)中華醫藥研究院;

(三)英語中心;

(四)持續進修中心;

(五)預科中心;

(六)澳門研究中心;

(七)榮譽學院。

三、上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研究生院院長;

(二)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三)英語中心主任;

(四)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五)預科中心主任;

(六)澳門研究中心主任;

(七)榮譽學院院長。

四、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由校長任免。

五、校長可按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推薦任免一名副主管,任期由校長決定,但不可超過其合同的期限。

六、在獨立學術單位的職權範圍內,可參照學院的學術委員會運作模式設立教學小組,以規管有關的教學活動。

七、獨立學術單位主管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獨立學術單位副主管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工作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第八條

學術輔助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學務部,下設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

(二)大學圖書館,下設圖書館館務處;

(三)資訊及通訊科技部,下設技術暨用戶支援處及資訊管理處;

(四)出版中心;

(五)對外事務辦公室;

(六)校友事務辦公室。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

三、在例外情況下,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職位的據位人的報酬,可參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指教學人員職級的薪俸點訂定。

四、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教務長;

(二)圖書館館長;

(三)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四)出版中心主任;

(五)對外事務辦公室主任;

(六)校友事務辦公室主任。

五、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註冊處處長;

(二)學生事務處處長;

(三)助理圖書館館長;

(四)技術暨用戶支援處處長;

(五)資訊管理處處長。

六、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建議,校長任免。

七、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八、各學術輔助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學務部:

(1)按照教務委員會指示,制定及籌備學生的取錄、註冊及考試程序;

(2)組織及更新與教學及學生事務有關的資料庫;

(3)編製澳大概覽、校曆及學生手冊;

(4)印製及簽發文憑、證書及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5)與各部門合作,籌備及協助舉辦學術及學生活動以及畢業典禮。

(二)大學圖書館:

(1)為澳大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2)促進澳大文獻資料的建立、組織、更新及保存;

(3)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資料搜集及研究之用;

(4)確保大學圖書館的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的使用;

(5)積極參與圖書館的館際協作及資源共享。

(三)資訊及通訊科技部:

(1)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資訊科技設施;

(2)協助教研人員及學生有效地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3)為澳大開發或選用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部門有效地使用有關系統;

(4)為優化行政程序提供資訊科技的服務。

(四)出版中心:

(1)出版研究文獻、專題著作、教材及其他對學術有貢獻的刊物;

(2)組織隊伍,以審查申請出版的學術文章或專著,務求一切出版的著作達到區際或國際要求的質量標準;

(3)負責印刷及發行事務,且應遵守審慎的商業原則;

(4)向澳大建議每學年出版的經費預算。

(五)對外事務辦公室:

(1)協助澳大訂定策略性的對外事務發展方向,以增強區內的競爭力;

(2)促進澳大與其他地區學術機構關係網絡的發展、推廣及維繫,並進行互訪活動;

(3)舉辦或協辦各類活動,藉以提升澳大的國際地位及提高校內的學術及文化氛圍;

(4)協調各單位及其資源,從而有效地執行對外交流計劃或其他文化活動。

(六)校友事務辦公室:

(1)促進及建立大學與校友的緊密關係及互動聯繫;

(2)通過捐款及其他活動以孕育校友關懷及回饋母校的文化;

(3)向校友會或校友提供資源及服務的支援以協助校友會及校友事務的擴展;

(4)增加校友的歸屬感以支持大學的活動。

第九條

行政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行政及人力資源部,下設人力資源處;

(二)財務部,下設會計處、出納處及採購處;

(三)校園管理部,下設校園發展及工程處及校園服務處;

(四)新聞及公共關係部。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行政部門的主管。

三、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

(二)財務總監;

(三)校園管理總監;

(四)新聞及公共關係部主任。

四、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人力資源處處長;

(二)會計處處長;

(三)出納處處長;

(四)採購處處長;

(五)校園發展及工程處處長;

(六)校園服務處處長。

五、各行政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推薦,校長任免。

六、各行政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七、各行政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行政及人力資源部:

(1)制定適用一般行政措施的原則、標準及程序;

(2)推動行政範疇上的優質管理,並確保其符合國際質量管理系統的要求;

(3)協調各部門人力的分配任用,並進行培訓及發展,確保員工的能力與澳大在人力資源上的需求相稱;

(4)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協助處理人員的招聘、委任、晉升及調任方面的行政程序;

(5)管理有關工作人員的福利事務,包括缺勤、年假及無薪假的事宜;

(6)協助設定及執行紀律程序、投訴及上訴機制,以處理人事糾紛問題;

(7)按照澳大的發展情況,研究人力資源分配的需要;

(8)提交《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二)財務部:

(1)協助編製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以及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

(2)編製最後帳目及財務報告,並提交財務管理委員會及校董會審議;

(3)組織及更新澳大的會計帳目;

(4)執行獲通過的預算案,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及財政的完善管理;

(5)制定有關資產及勞務的取得、開標及報價方面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6)制定及更新財務活動的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三)校園管理部:

(1)負責校園的交通、保安、樓宇及設施的保養、維修及清潔的服務;

(2)管理校園設施;

(3)提供校園的後勤支援;

(4)組織及更新澳大的財產清冊;

(5)協調澳大校園發展計劃及跟進其執行。

(四)新聞及公共關係部:

(1)宣傳澳大的使命及貢獻,促進澳大的形象;

(2)與社會及傳媒建立良好關係,及時發放有關澳大的活動、計劃及學術成就的訊息;

(3)協助組織及安排大型活動;

(4)協助接待工作;

(5)協助澳大的發展活動,包括募捐事宜。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第04D/CG/2009號決議

為了提高澳門理工學院的運作效率,有必要設立分權規定;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權力,作出以下授權規定:

一、授予會計及出納部趙崇堅代部長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以下權限:

1)對其轄下部門進行領導、協調和日常管理;

2)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載明用於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3)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4)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其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5)批准收取澳門理工學院本身收入;

6)在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開支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結算;

7)根據法律的規定,除本條第2)項所指開支外,亦可批准為澳門理工學院教學、科研單位及行政部門運作所需之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開支,例如水電費、通訊費及其他同性質的開支;

8)批准簽發其轄下部門存檔資料的證明書和聲明書,但屬機密資料除外;

9)會計及出納部代部長可以為了部門的良好運作而將權限轉授予相關的部門主管。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對會計及出納部趙崇堅代部長在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期間,在現授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署理院長:殷磊

署理副院長:關沾雄

代秘書長:趙家威

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第01/SG/2009號批示

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通過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下述的本人之本身權限範圍內,現授予會計及出納部趙崇堅代部長實施一般管理或行政管理行為的權限:

1. 檢查支出的合法性及監管會計和司庫賬目。

2. 本批示授予的權限可以進行轉授權。

3. 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4. 對會計及出納部趙崇堅代部長在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期間,在現授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辜麗霞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海上工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船長七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被淘汰應考人:羅祥有、蔣適強。a)

a)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應考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濬河部主管 陳偉賢

委員:濬河部主管 歐志成

濬河部主管 劉潤明


電 信 管 理 局

名 單

為履行第54/GM/97號批示,電信管理局現公佈二零零八年第四季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撥給金額
(澳門幣)
目的
資訊科技協會 25,000.00 舉辦活動經費。
澳門電腦學會 30,000.00 舉辦活動經費。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2,000.00 捐款。
郵電職工福利會 80,000.00 資助2008年的部份會務經費。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陶永強


交 通 事 務 局

名 單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被接納的准考人:

陳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鄧惠蓮

正選委員:副局長 鄭岳威

處長 羅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