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2/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8

刊登日期:

2008.12.31

版數:

1187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身份證製作中心”及“智能身份證後備製作中心”的構建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身份證製作中心”及“智能身份證後備製作中心”的構建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法規:

    第53/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8

    刊登日期:

    2008.12.31

    版數:

    1192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訂立“購置兩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訂立「購置兩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54/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8

    刊登日期:

    2008.12.31

    版數:

    1192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陽光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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