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對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規定核准的、載於該批示附件二的表B中組別B的貨物給予進口許可的權限,授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碩士,該授權可轉授。
二、就行使上款所授予的權限而言,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中組別B內所指的消毒劑視為包括經包裝供市場零售的稱為“消毒劑”或“抗菌劑”的乙醇(酒精)。
三、在本授權範圍內,衛生局局長李展潤碩士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示開始生效期間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此外,藥物事務廳廳長蔡炳祥碩士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本批示第一款的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亦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