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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
現應為:“……為澳門博物館行政大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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