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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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更新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如下: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慧嫻;

(二)衛生中心代表黎嫦燕;

(三)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愛滋病治療範疇)代表李德明;

(四)警察總局代表孫錦輝;

(五)澳門監獄代表江帶育;

(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代表殷磊;

(七)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代表陳杰雄;

(八)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陸亮;

(九)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吳川柱;

(十)澳門明愛代表潘志明;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羅肖金;

(十二)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何獻瑞;

(十三)澳門同善堂代表陳伯銘;

(十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黃小小;

(十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何寬慈;

(十六)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Augusto P. V. Nogueira;

(十七)教育界代表陳志君;

(十八)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範疇的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門代表林松。

二、委任林松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秘書長。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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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斌達工程”公司簽訂“為旅遊局轄下設施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及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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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冠球水電工程”公司簽訂“為旅遊活動中心機電設備提供保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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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零九年度國內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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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資訊店”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零九年度國外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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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零九年度香港版期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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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零九年度報紙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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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及歷史檔案館供應二零零九年度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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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f)和g)項及第九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一)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二)澳門教育工作者協會;

(三)澳門教育促進會。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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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文匯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文匯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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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新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新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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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報章《大公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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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楊道禮建築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總部辦公室重整之可行性評估及初步概念設計”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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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