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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張素梅工程師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以兼任制度續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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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