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50/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文化中心大樓負2層辦公室及休息室改善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