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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供應“全電子化刑事犯罪綜合管理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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