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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6/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澳門影像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文件存檔機(Microfilm Kodak DAW)” 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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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永聲音響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文化中心綜合劇院音響系統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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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龍成大廈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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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