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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9/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香港“中華商務安全印務有限公司”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旅行證件本子檢測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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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