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1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8

刊登日期:

2008.11.19

版數:

10769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的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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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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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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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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