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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3/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簽署興建祐漢小販大樓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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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 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署興建祐漢小販大樓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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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中華商務安全印務有限公司”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旅行證件本子製作物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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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