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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鄧惠蓮擔任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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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