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8

刊登日期:

2008.10.29

版數:

10087

  • 續任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鄧惠蓮擔任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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