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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鄧惠蓮擔任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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