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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0/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二款連同由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第一百一十五條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有關權限,以便主持交通高等委員會的會議。

二、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七日起,由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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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