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8

刊登日期:

2008.10.22

版數:

9918

  • 委任“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21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澳門理工學院範圍內,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一國兩制”研究中心。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長官第218/2008號批示第四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楊允中博士為“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為期兩年,並每月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920點的報酬。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1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8

    刊登日期:

    2008.10.22

    版數:

    9918-991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供應蒸餾水供公眾飲用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恆洋行”簽訂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供應蒸餾水供公眾飲用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1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8

    刊登日期:

    2008.10.22

    版數:

    991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各文物建築提供白蟻防治處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美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各文物建築提供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白蟻防治處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2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8

    刊登日期:

    2008.10.22

    版數:

    991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白蟻防治處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美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白蟻防治處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2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8

    刊登日期:

    2008.10.22

    版數:

    992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體育發展局西翼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粵海裝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西翼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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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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