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1/2008。
第一條——本會訂名為“澳門室內空氣質素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Qualidade Interior 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door Air Quality Association”。
會徽式樣如圖:
註:球體為 “天藍色”,字體為白色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註冊,無存在期限。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9樓J、K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3.1)提高澳門居民及社會各界對室內空氣質素的重視,改變生活及工作環境的空氣品質以促進健康,防止疾病。
(3.2)普及室內空氣質素的知識,提昇會員對室內空氣質素的重視,創建健康的工作及生活空間。
(3.3)促進業界的專業發展,使業者能提供更有效率、合乎環保及經濟原則的專業服務。
(3.4)與政府及社會各界就室內空氣質素的議題保持良好的互動及合作關係,維護業界權益。
(3.5)透過交流及合作與國內外同業保持密切的聯繫,促進區域性的專業,技術及商務發展。
(3.6)在澳門組織、主辦或協辦各類與室內空氣質素有關的學術,推廣及培訓活動。
第四條——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符合以下相關條件者,經本會會員介紹,理事會審議通過及繳納相關會費後,得成為會員。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4.1)團體會員:
凡在澳門依法登記的社團或公司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須指派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會員以書面知會本會理事會。
(4.2)個人會員:
凡在澳門從事工程、教育、空調制冷、建築設計及環境產業等領域的專業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包括:
(5.1)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本會事務。
(5.2)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並就本會事務作出批評或建議。
(5.3)對會內各種職務的選舉及被選舉權。
(5.4)享有本會的一切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包括:
(6.1)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6.2)按時繳納會費。
(6.3)推動本會會務以達成本會的宗旨。
(6.4)履行被選任的職責或被選派的職任務。
第七條——會員如決定退會,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所欠本會各種款項,經理事會批准後方視作正式退會,所繳的會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勸告、警告,凍結或開除會籍的處分,遭開除會籍處分的會員其所繳的會費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及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以審核及表決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帳目,及聽取監事會的相關意見。在接獲有關修改會章議案時進行表決及對會章進行修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或多名,秘書一名,除會長外會員大會的領導成員連選得連任,會長的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
第十一條——如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會內的重大事務作出決議,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有急切需要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集及會員出席人數須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規定之人數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議決須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規定的出席人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日期前八天以雙掛號郵寄,亦可補充以傳真、電郵或登報等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會議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的常設執行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執行會章及其他內部規章,領導及處理各種日常會務工作,確保會務的良好管理及順利推行。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會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秘書及財務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第十七條——理事會任期三年,除理事長外各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的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成員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負責監察本會的行政及財政運作,查核本會的帳目,就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提出意見,履行法律及會章賦予的職務。
第二十條——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召集。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會議決議的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二十三條——有關簽署下列的文件及行為,除需經會員大會通過外,必須由會長連同理事長及監事長一同簽署方為有效:
(23.1)任何對外具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23.2)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23.3)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或權利;
(23.4)委任本會授權人;
(23.5)簽署以本會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提取和調動。
第二十四條——本會在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下可成立不同職責的工作部門,以協調及推動整體會務工作。理事會亦得因應會務發展需要增加,裁撤或合併該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轄下各工作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向理事會負責,部門內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匯同該部部長訂定,並由理事長任免。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會費的數額,類別及繳納的方式,期限等由理事會決定並以行政通告公佈通知。
第二十七條——本會須設置財務帳冊,由理事會財政負責管理,並須將帳冊每年至少一次呈交監事會查核,以備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該等人士的聘書由會長簽署。
第二十九條——本會可禮聘對會務有貢獻的人士出任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職位,該等人士的聘書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簽署。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光榮卸職後得聘任為榮譽會長。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所有。審議解散本會議案的會員大會除須按會章規定召集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31.1)解散本會的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且
(31.2)在通過本會解散議案的會員大會中,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執行,清算後的盈餘須全數捐贈予本地區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的非牟利團體。
第三十二條——除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的解釋權歸屬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本會之名稱為澳門金賢閣大廈業主會。
二、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29號金賢閣大廈地下大堂。
三、宗旨:本會之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
四、性質: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一、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二、經五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理事會過半數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全體會議的職能:
A. 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
B. 選舉產生金賢閣業主理事會和監事會;
C. 決定業主會儲備基金的使用方式;
D. 修改業主會章程;
E. 罷免本屆理事會和監事會。
四、舉行大會的限制: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通過而作實。
五、會員大會設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
一、理事會由九名理事組成。(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理事五名)
二、理事會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由理事會互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簽署會議記錄等工作。
四、理事會之成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和監事會聯合開會以決議通過。
五、理事會若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會議之決定須經各出席理事之多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六、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意見通過;
B. 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小業主執行大會決議及全權處理大會一切事務;
E. 於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會議議程;
F. 於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會議記錄張貼於本大廈大堂。
一、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B. 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C. 向業主大會及其常設執行委員提供聯絡資料;
D. 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一、金賢閣大廈住宅單位業主、住戶均可加入成為業主會會員。
二、交納管理費的承租人,其取得業主在平常管理事務方面之代理權。或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規章所定之單位業主之權利。
一、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三、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審核財政報告。
四、監察業主會的收支。
五、監事會監事在任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監事會或理事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監事會和理事會聯合開會通過。
附則
一、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本章程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經澳門金賢閣業主會全體大會通過時即時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惠安教育慈善會”。
第二條——宗旨
為提倡、促進及鼓勵旅居澳門之澳門福建惠安學子對文化知識追求,關懷其思想及身心健康成長,幫助其克服所面臨的經濟上等方面的困難,由澳門惠安鄉親設立本會;本會以不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唯德花園第三座三樓V及U座”。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我澳門惠安鄉親,承認本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經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甲、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乙、繳納會費者,有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丙、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各機構領導成員。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甲、遵守本會會章;
乙、維護本會的信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丙、繳納會費。
第七條——機構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利
甲、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乙、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訂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選出領導機構成員。
丙、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少一人及秘書一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丁、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督及指導會務。
第十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丁、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戊、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則由理事會按情況處分,情況嚴重者則可由理事會勸其退會,如不同意,則交由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和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丙、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之設定
甲、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乙、凡不再擔任會長一職者可轉任永遠會長。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會費;
乙、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政府資助;
丁、募捐。
第十四條——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瓦舍曲藝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促進及發展戲曲、粵劇等藝術,並團結愛好者。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激成工業中心第二期12樓J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喜愛戲曲、粵劇等藝術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本會。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二、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榮譽會員及名譽顧問。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c)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名譽會員有以下權利:
應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c)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名譽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喪失會員資格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或名譽會員的資格:
a)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
b)自行要求退會;
c)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天發信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五、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十天發信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會章。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九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年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許可權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解散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第十五條——一、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依法審議,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娛樂博彩業中介人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ediadores de Jogos e Entretenimento de Macau”。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澳門聖庇道街19號偉倫大廈地下。
第三條——宗旨:團結本行業,共同提高服務水平和多作交流。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現職于本澳娛樂博彩業之中介人士,皆可依章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三)倘會員欲退出本會,必須書面提出,經理事會審核為準。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擁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會方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凡新入會不足十二個月之會員,不能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與執行理監事會之議決;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或參與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及利益活動時,經理事會決議而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各機關分別為(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上述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成員之任期,每三年為一任,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緊急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或不少於二分一會員的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及主持,若會長因事缺席時,則由副會長或理事長主持。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書”必須於開會前八天郵寄予會員或會員親自簽收的方式代替。
(六)“召集書”上應列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若會員大會召集時間已屆滿(第一次),出席會員人數,超逾百分之五十或以上,會議可正式開始。
(八)若會員大會召集時間已屆滿(第一次),但出席會員人數不足百分之五十,則會議需延遲半小時再作召集(第二次),届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內之決議視為有效,但法津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理理事會的工作與財務報告,以及省覽監事會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下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架構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會議每月第一個星期一,為召開例會之日期。
第十二條——理事會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工作;
(三)制定會務工作策劃及預算;
(四)理事會領導與執行日常會務上,行政管理及財務預算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財務帳目結算;
(五)審理會員入會與取消資格,處理違章之會員,在法庭內外為本會代表人。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架構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每兩月開平常會議一次。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財務狀況;
(二)監督上年度會務工作上的進展與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書,以便向會員大會作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因本會屬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納之會費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八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本組織訂定之中文名稱為“癌轉譯研究組織(澳門)”,葡文名稱為“Organiz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Translacional em Oncologia(Macau)”,英文名稱為“Organisation for Oncology and Translational Research(Macao)”,以下簡稱“本組織”。
(2)本組織之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E、F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1)本組織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慈善組織,本會之宗旨是:
1. 一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基地,在亞太區推行癌症研究的組織機構。
2. 癌症一直是澳門特區關注的問題,給患者及社會帶來沉重的壓力和負擔,本組織將會研發及改善對癌症患者找出最理想治療方案,消滅癌症為最終目標。
3. 本組織將會致力研究成果提高治療成效之餘,亦可減低副作用。
4. 本組織將集合亞洲及國際的醫學專家共同推動癌症的研究,透過學術及教學會議,提高澳門特區癌症醫療水平及制定抗癌策略。
5. 本組織祈望為癌症病人帶來希望,讓癌症不再成為我們的威脅。
第三條——組織章程大綱簽署的發起人及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皆可申請入會,經本組織審核後,即成為本組織的正式會員。
第四條——本組織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領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本組織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組織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和細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3)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七條——本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組織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等;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組織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組織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組織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及慈善團體等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組織按工作需要得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支持會務發展,且得聘任會務總監,指導會務工作。
第十九條——在本組織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4 de Outubro de 200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08, sob o n.º 1,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業餘體育聯合總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Desportos Amadores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Amateur Sports Federation”;是一個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8樓B、C、D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1)在澳門推動公眾對體育運動的興趣;
2)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推廣及領導本澳業餘體育活動,尤其是推動體育總會及同類組織之間的相互交流活動;
3)加入亞洲及國際聯會,參與及舉辦各類型的地區、洲際及國際業餘體育活動及運動會;
4)關注及維護其屬會的合法利益;
5)鼓勵更多澳門運動員參與國際體育賽事,並組織培訓精英運動員,提昇澳門的運動水平;及
6)在本澳及外地代表澳門業餘體育運動。
第四條——一、凡在澳門依法成立並在體育發展局具登記之體育總會,均可獲接納成為會員。
二、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
4)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2)遵守本會章程;
3)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及
4)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一、會員如違反其應遵義務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告誡;
2)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及
3)開除會籍。
二、除書面告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三、被處以本條第一款2)項及/或3)項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機關。
二、各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三、各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選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參選名單必須是管理機關成員的整體名單,各屬會可提名不多於一份名單參選,所有候選名單必須清楚列明各參選人全名,並必須於會員大會召集書在報章上刊登之日起計算,七天內呈交理事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可由本條第五款所指的實體召集。
三、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十五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由理事會將有關召集書刊登於最少一份本澳報章上。
四、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五、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按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的要求召開。
六、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為總人數的絕對多數,會議方為合法,倘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以第二次召集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代表必須在會議開始前向大會提交其所代表的屬會之最少兩名理事會成員簽署的委任書方為有效,且每名受託人只可代表一個屬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2)通過及修改會章;
3)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4)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5)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及
6)解散本會。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是本總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二名、秘書一名及財務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2)對外代表澳門業餘體育聯合總會;
3)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4)接納及開除會員;
5)製作年度財務及工作報告;
6)按本章程第七條的規定,執行處分;及
7)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2)審核會計帳目;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一、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對本會有裨益之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上述人士之任期與本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相同。
二、經理事會同意,得在該屆理事會的任期內保留、增聘或免除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十七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任何形式的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並須由會員大會以高於四分之三的出席人數贊成通過。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雪莉亞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i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Notária, Célia Silva Pereira.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4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Atlético de Chong Wa”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中華體育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tlético de Chong Wa”;
英文名為“Chong Wa Athletic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一)推動本地體育事業發展;
(二)倡導多元化體育;
(三)促進全民強身健體。
第三條——會址:澳門筷子基和樂街67至71號宏德工業大廈第二期9樓C。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5樓I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因本署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二組第9088頁內的關於“澳門文化傳媒聯合會”社團設立的證明書內容有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葡文名稱為“Union For Culture Media Communication of Macau”
應改為:英文名稱為“Union For Culture Media Communication of Macau”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公證員 羅靖儀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qui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ito, no competente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oito, sob número um, a folhas um, um exemplar do acto de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i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Notária, Ana Maria Faria da Fonse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