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規定,何國基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的薪俸點205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王琦及譚新喜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及第七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Leung Kam Chu de Andrade Lobo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助理員的薪俸點160點,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9281頁有關林詩琪的合同批示摘錄中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Lam Sze Ki ……”
應改為:“…… Lam Sze Ki Alice ……”。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1/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成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辦公室主任張翠玲;
顧問趙向陽;
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劉穎莊,獲訂立新編制外合同,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詠兒學士在本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職級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謝曉紅——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批示如下:
袁詠恩學士——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終止作為廉政公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
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
黎艷然學士——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配合經第1/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四款,以及按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其在本署擔任審計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黎美娟及梁雁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按照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議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人員編制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譚妙梨學士,在立法會輔助部門擔任比其原職級高一級的職務——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寶為的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薪俸點290),由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珮麗及林潤基的編制外合同均獲准續期一年 (薪俸點290),分別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及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及第七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助理員陳潤玲之散位合同獲准續期一年及更改為第二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10),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六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四款a項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及實習方式聘用梁譽心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伍超文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70,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黃柏基、李詠妍及李康婷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首兩位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及最後一位自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淑儀,屬編制外合同人員,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按代副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樹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九日起獲續期一年,其職級及職階維持不變。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批示核准之印務局二零零八年度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6 | 00 | 重疊薪俸 | 100,000.00 | ||
01 | 01 | 07 | 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01 | 01 | 07 | 00 | 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50,000.00 | |
01 | 02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01 | 02 | 03 | 00 | 超時工作 |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10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250,000.00 | |
總額 | 250,000.00 | 250,000.00 |
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李偉農——委員:梁禮亨——財政局代表: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透過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分別以各自的職稱和薪俸點獲續期:
Maria Teresa Marreiros Netto Rodrigues學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由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Anabel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Granados,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由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高德志
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核准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茲公佈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批准之民政總署二零零八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
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職能 | 經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1-01-3 | 01 | 01 | 01 | 01 | 00 | 薪俸或服務費 | 450,000.00 | |
1-01-3 | 01 | 01 | 01 | 02 | 00 | 年資獎金 | 10,000.00 | |
1-01-3 | 01 | 01 | 02 | 02 | 00 | 年資獎金 | 7,000.00 | |
1-01-3 | 01 | 01 | 03 | 01 | 00 | 報酬 | 6,000,000.00 | |
1-01-3 | 01 | 01 | 03 | 02 | 00 | 年資獎金 | 10,000.00 | |
1-01-3 | 01 | 01 | 04 | 01 | 00 | 工資 | 400,000.00 | |
1-01-3 | 01 | 01 | 04 | 02 | 00 | 年資獎金 | 10,000.00 | |
1-01-3 | 01 | 01 | 05 | 01 | 00 | 工資 | 2,000,000.00 | |
1-01-3 | 01 | 01 | 06 | 00 | 00 | 重疊薪俸 | 100,000.00 | |
1-01-3 | 01 | 01 | 07 | 00 | 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300,000.00 | |
1-01-3 | 01 | 01 | 10 | 00 | 00 | 假期津貼 | 1,000,000.00 | |
1-01-3 | 01 | 02 | 03 | 00 | 02 | 輪班工作 | 450,000.00 | |
1-01-3 | 01 | 02 | 04 | 00 | 00 | 錯算補助 | 40,000.00 | |
1-01-3 | 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600,000.00 | |
1-01-3 | 01 | 02 | 10 | 00 | 06 |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 200,000.00 | |
1-01-3 | 01 | 02 | 10 | 00 | 07 | 放棄享受特別假之補償 | 30,000.00 | |
1-01-3 | 01 | 03 | 02 | 00 | 00 | 膳食及住宿——實物 | 50,000.00 | |
1-01-3 | 01 | 05 | 01 | 00 | 00 | 家庭津貼 | 300,000.00 | |
1-01-3 | 01 | 05 | 02 | 00 | 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90,000.00 | |
1-01-3 | 01 | 06 | 03 | 01 | 00 | 啟程津貼 | 100,000.00 | |
1-01-3 | 01 | 06 | 03 | 02 | 00 | 日津貼 | 160,000.00 | |
1-01-3 | 02 | 01 | 04 | 00 | 99 | 其他 | 150,000.00 | |
1-01-3 | 02 | 02 | 01 | 00 | 00 | 原料及附料 | 20,000.00 | |
1-01-3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470,000.00 | |
1-01-3 | 02 | 02 | 07 | 00 | 03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70,000.00 | |
1-01-3 | 02 | 02 | 07 | 00 | 05 |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200,000.00 | |
1-01-3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320,000.00 | |
1-01-3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2,415,000.00 | |
1-01-3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210,000.00 | |
1-01-3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370,000.00 | |
1-01-3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470,000.00 | |
1-01-3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300,000.00 | |
3-03-0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150,000.00 | |
1-01-3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7,260,000.00 | |
1-01-3 | 05 | 02 | 01 | 00 | 00 | 人員 | 40,000.00 | |
1-01-3 | 05 | 02 | 03 | 00 | 00 | 不動產 | 80,000.00 | |
5-02-0 | 05 | 04 | 00 | 00 | 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1,000,000.00 | |
5-02-0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5,100,000.00 | |
5-02-0 | 05 | 04 | 00 | 00 | 03 |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 60,000.00 | |
1-01-3 | 05 | 04 | 00 | 00 | 98 |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200,000.00 | |
資本開支 | ||||||||
1-01-3 | 07 | 07 | 00 | 00 | 00 | 農地改良 | 700,000.00 | |
1-01-3 | 07 | 09 | 00 | 00 | 00 | 運輸物料 | 52,000.00 | |
總額 | 15,972,000.00 | 15,972,000.00 |
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於民政總署
主席 譚偉文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劉耀強,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於法律改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琳琳
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2008年10月8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435號簿冊第93至113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簽署之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將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透過本合同作出批給的實體;
(二)營運公司——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給以提供本合同所指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法人,即“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2號地下,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登記編號為3053(SO);
(三)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營運公司;
(四)合同——指本協議文件及其附件,以及雙方將來簽訂的補充文件;
(五)批給——指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本合同賦予營運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提供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權利;
(六)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負責監察營運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一個或多個實體;
(七)另一營運公司——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賦予權利,以相同的合同條件但以不同的所營路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提供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公司。
一、本合同規範營運公司按下列各條文載明的條件和期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
二、營運公司可經營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路線,但除了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由營運公司與另一營運公司共同經營的路線外,不得經營屬另一營運公司已獲批准經營的路線。
三、營運公司必須按照雙方協議的內容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本合同所遵循的公共利益原則,確保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運作及經營。
一、營運公司將以回報的名義每年支付澳門特別行政區相當於提供運輸服務的毛收入總值百分之一的款項。
二、上款所述的款項將於有關經營年度的下一年六月三十日前送交財政局。
三、遇特殊情況而證明有需要時,雙方可協商暫時減少或豁免第一款所指的回報。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設法維持必需的基本設施及適當的營運環境,以便營運公司能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提供良好服務及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承諾在本批給期限內,創造條件以保障市場的完整性及健康發展。
一、營運公司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規範,且須遵守以下要件:
(一)在本批給期限內維持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二)公司總址必須設於澳門;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停放車輛的必要設施;
(四)股本在任何時候不得少於$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且應永不低於公司資產總值的百分之十五;
(五)專為確保公司股本比例之目的,在每個經營年度終結時,公司資產總值被視為相等於該期間所獲得的毛收入總值;
(六)股本的增加將於每一經營年度開始時進行,可於年內分一次或多次到位,以便在該年度結束前公司財務部門能全部入帳;
(七)公司股本可隨時增加,且當出現上述的要件規定的情況時,必須增加股本。
二、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不得修改公司的組織章程。
一、本批給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計,為期兩年,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中止或解除合同,以及行使贖回權,且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二、本批給滿一年後,雙方可檢討合同的條件,並可透過協議進行修訂。
三、第一款所定的期限可適時按澳門社會實際需要並經雙方協議調整,但澳門特別行政區須提前九十日將有關調整合同期限的意願以書面通知營運公司。
四、倘在第一款的期限內出現中止營運的情況,有關期限將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條的規定而延長。
一、自本批給開始日起,營運公司必須按照附件所載明的路線,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但不影響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方可設立新路線;為此,營運公司必須提交新設立路線的行程、車站位置、所使用車輛的數量和類型、服務時間、班次頻率、收費,以及陳述理由,並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提交供審批屬重要的資料。
三、獲批准的新路線應自獲通知批准後起計九十日內開始經營,否則有關批准失效。
四、營運公司可主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有依據的建議,包括取消路線、調整所營路線行程和更改出車頻率、路線經營方式、車站數量及其設置方式等,而有關建議必須以提升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質素為原則。
五、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建議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後方可執行,而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自申請日起計三十天內作出回覆。
六、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營運公司亦可設立新路線、取消所營路線、調整所營路線行程和更改出車頻率、路線經營方式、車站數量及其設置方式。
七、基於公眾利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強制營運公司設立新路線、取消所營路線、調整所營路線行程和更改出車頻率、路線經營方式、車站數量及其設置方式。
八、倘因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上款強制事宜對營運公司提供的服務的盈利造成損失,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應營運公司的請求作出補償,補償金額及方式由雙方協商。
九、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不得以只行走某段行程的方式經營所營路線,但因非預見的特殊交通狀況除外。
十、倘在公共道路上出現施工的情況而使營運公司所營路線需作改道或改變車站數量及位置,營運公司必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指示作出臨時修改,但應於導致該修改的情況結束時立即復原。
十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所有路線均以獨立編號標記。
十二、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新增或取消的路線,必須預先分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
十三、營運公司必須預先分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有關所營路線的一切消息,即使有關的消息只屬臨時性。
一、各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
二、營運公司應遵守附件所載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但不影響上條和以下數款的規定。
三、營運公司有義務加密所營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俾能儘量滿足公眾在運輸方面的需求。
四、倘營運公司為履行上款的義務而加密所營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毋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
五、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方可減少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
六、營運公司及另一營運公司共同經營的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亦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以保證其互補性。
七、新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在生效前,應預先由營運公司分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但屬應付臨時需要而加密的班次頻率除外。
一、營運公司所營路線的票價收費,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營運公司必須按照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票價收費,但可在營運公司自行承擔的前提下,自由設定相當於降價的乘車優惠措施,而有關措施必須在實施前十五日預先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營運公司可根據上一次調整票價月份起燃料價格的變化、職工工資補償的變化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的消費物價指數,申請檢討現行收費制度,而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自申請日起計三十天內作出回覆。
四、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新收費制度必須最遲在生效前七日,由營運公司分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
五、經營運公司的車輛內設置的標記證實身高不足一公尺的兒童,可在乘客陪同下免費乘車。
一、營運公司必須擁有足夠數量的車輛,以便在所營路線中,無論在運輸能力抑或素質方面,均能提供定時、安全及舒適的優良服務。
二、營運公司必須分別於本批給開始之日起計一個月內及翌年十月十五日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車輛購置及淘汰的年度計劃,以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
三、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營運公司可申請對購置及淘汰車輛的年度計劃作出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將自接獲申請之日起計六十天內就有關修改作出決定。
四、營運公司必須按照已批准的年度計劃及其修改購置及淘汰車輛。
五、營運公司擬購置的車輛的型號和規格,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營運公司須將有關技術資料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
六、投入服務的車輛必須保持良好的保養、清潔及安全條件,為此,營運公司應擁有具適當設備和規模的工場。
七、應在每輛車內的顯眼處標明其載客量,且不得超載。
八、在靠近車門處應為殘疾人、病人、老年人、孕婦或手抱小孩者設立四個專用座位,並用顯示板以中葡文標明:「殘疾人、病人、老年人、孕婦或手抱小孩者專用座位」。
九、除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進行例行檢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命令對營運公司的設施、工場和運行的車輛進行檢查;一旦檢查結果認為必要,可禁止任何用於集體客運服務的車輛行駛。
十、屬於營運公司的集體客運服務車輛的車身顏色可由營運公司建議,但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意後方可使用,以避免與其他服務所使用的車輛混淆。
十一、營運公司應依法為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全部車輛辦妥所有行政手續,以及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進行登記。
十二、車輛在用於從事營運公司所營路線時,必須在其顯眼處顯示有關路線編號,並以中文及葡文指明該路線的目的地。
十三、營運公司必須在所有用於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車輛內顯示所營路線的一切消息,即使有關的消息只屬臨時性。
一、營運公司的外勤工作人員,如稽查員、司機和售票員應穿著統一、整潔的制服,並且禮待乘客。
二、應拒絕可能對乘客造成騷擾或傷害的人乘車,營運公司的工作人員可令其下車,甚至在對方不服從的情況下,向執法部門求助。
三、任何乘客不得拒絕支付車資,在車箱內須遵守由可識別的營運公司的值勤人員在職責範圍內作出的指示,否則營運公司可向執法部門求助。
四、不得運載動物和由於體積、氣味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對乘客造成不便或危害乘客安全的物品。
五、營運公司將車輛用於為第三者作廣告時,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六、營運公司必須遵守並使其人員遵守《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規章》的全部規定,同時亦須遵守現有或將來公佈有關交通管理的法例。
七、在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常規服務的車輛內禁止吸煙,營運公司必須以顯眼及清晰方式,在車箱內標明禁止吸煙。
一、營運公司應維持有適當組織及適時的,並專為運輸業務而設的會計系統,而該系統必須能夠提供所需資料作為將來擬實施的價格政策的依據。
二、在營運範圍內,營運公司必須建立一個收集和處理資料及統計數據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變化情況。
三、營運公司須按季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管理資料基本系統內的數據,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營運公司提供該等數據。
一、營運公司必須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計三十天內提交保證金,金額為$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以保證切實及按時履行承擔的義務及支付可能被科處的罰款。
二、上款所指保證金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書提交。
三、現金應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間代理銀行,收款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指明有關款項的用途。
四、銀行擔保書由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經營銀行業務的銀行簽發,以確保倘因營運公司不履行義務或被科處罰款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立即支付該保證金金額內的款項。
五、保證金倘被動用,營運公司應在三十日內重置。
六、本批給期限屆滿或批給被贖回時,營運公司將獲返還保證金。
七、設定及提交保證金的一切開支概由營運公司支付。
營運公司用於集體運輸的車輛,以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將依法獲豁免或減少有關進口該等車輛的稅項、車輛使用牌照稅和註冊費用。
一、由交通事務局負責監察本合同的執行,該局可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以保證營運公司履行義務。
二、營運公司必須向交通事務局提供監察工作所需的解釋和資料,以及方便其執行監察工作。
三、交通事務局的稽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經出示其證明文件後,可免費乘坐營運公司所營路線的車輛。
一、營運公司的業務由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示指派的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營運公司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報酬的上限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最高索引點的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
一、倘營運公司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將根據本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當出現以下情況,營運公司將被科處罰款,罰款額為營運公司所營路線單程票最低票價的一萬倍:
(一)提供未經批准的服務;
(二)不遵守規定的班次頻率;
(三)不遵守經批准的票價;
(四)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公佈有關信息;
(五)不遵守本合同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倘營運公司在購置及淘汰車輛時違反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每輛車的罰款為營運公司所營路線單程票最低票價的五千倍。
四、對於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罰款額為營運公司所營路線單程票最低票價的四千倍。
五、倘營運公司提出證據證明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營運公司的理由而違反合同,且有關理由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則可獲豁免罰款。
六、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不可抗力的情況尤其指火警、水災、強風、災難、戰爭、公共秩序的改變等情況。
七、在再犯情況下,本條所規定的罰款將增加百分之二十五(25%)。
八、營運公司必須在接獲被科處罰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繳付罰款。
九、倘不在上款所述期限內繳付罰款,則須繳付以下列方式計算的過期利息:
(一)首月或不足一個月:每月百分之二(2%);
(二)隨後每月或不足一個月:每月百分之三(3%)。
十、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扣減第十三條所指保證金以繳付營運公司的罰款。
十一、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營運公司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依法可被科的處罰。
一、倘出現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解除本合同:
(一)營運公司不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及/或重置保證金;
(二)營運公司在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或不遵守本合同所定原則下更改收費制度;
(三)營運公司拖延繳付根據本合同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的款項超過一百二十日;
(四)營運公司無正當理由而全部或部分中斷服務的經營;
(五)營運公司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轉移合同地位或簽立分營合同;
(六)營運公司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而嚴重影響批給服務的正常運作,又或在司法程序中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
(七)營運公司屢不遵守監察實體的決定而使獲批給的服務明顯受到損害;
(八)就有關本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營運公司因提供虛假聲明而被法院裁定有罪,且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雙掛號信通知營運公司關於解除合同的決定。
三、解除合同時,營運公司將喪失已提交的保證金,該保證金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一、基於公共利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於本批給開始一年後將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批給,將提前六個月通知營運公司。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贖回日起將承擔營運公司為經營本合同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的合同所引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取得經營本批給服務涉及的所有財產。
四、自通知送達日起,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明示批准,營運公司不得將上款所指的財產轉讓或設定負擔。
五、倘贖回批給,營運公司將獲賠償,而有關賠償將由三名專家成立的小組按衡平原則進行評估,其中兩名分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營運公司委任,另一名由雙方協議指定,並由其擔任小組主席。
一、當具正當理由而需要維護最高利益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決定臨時中止全部或部分的批給服務並直接或交由第三者經營,直至營運公司被通知恢復提供服務為止。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上款所賦與的權力時,營運公司無權索取任何賠償。
三、在中止期內,營運公司毋須承擔本合同所載與中止的業務有關的義務。
四、在全部中止的情況下,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表示願意時,則視本批給期限按中止期等同的期限延長。
一、倘營運公司無正當理由放棄本批給服務,則經營本批給服務涉及的所有財產立即無償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二、倘出現上款所指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把本批給服務判給新的營運公司經營,而營運公司將喪失已提交的保證金,該保證金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三、以任何方式消滅本批給,且非屬第一款或第十八條所指的情況,則有關經營本批給服務涉及的財產的歸屬方式及具體歸屬數量,將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營運公司雙方協議,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歸屬的財產的合理需求,以及營運公司從事或提供公共巴士服務的營運需要而訂定。
四、倘出現上款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須給與營運公司合理補償,且應參照歸屬的財產價值由雙方協定有關補償。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地位;倘獲批准轉移,將由承讓人承擔本合同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二、本合同第六條所定的期限不得因轉移而延長。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不得將所營路線全部或部分分營。
本合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
一、因本合同的解釋及執行引起的爭議,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委員會解決。該委員會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委任,另一由營運公司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委任仲裁員的通知送達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委員會將按衡平原則進行審理,對其裁決不得上訴。
四、委員會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五、委員會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及執行應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倘以任何原因終止本合同,營運公司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員工事宜。
一、與營運公司的通信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交通事務局寄送營運公司的總址。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通信應按權限範圍寄送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交通事務局。
謹此簽約。”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435號簿冊第114至134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簽署之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將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透過本合同作出批給的實體;
(二)營運公司——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給以提供本合同所指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法人,即“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16樓,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登記編號為2404(SO);
(三)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營運公司;
(四)合同——指本協議文件及其附件,以及雙方將來簽訂的補充文件;
(五)批給——指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本合同賦予營運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提供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權利;
(六)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負責監察營運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一個或多個實體;
(七)另一營運公司——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賦予權利,以相同的合同條件但以不同的所營路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提供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公司。
一、本合同規範營運公司按下列各條文載明的條件和期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
二、營運公司可經營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路線,但除了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由營運公司與另一營運公司共同經營的路線外,不得經營屬另一營運公司已獲批准經營的路線。
三、營運公司必須按照雙方協議的內容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本合同所遵循的公共利益原則,確保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運作及經營。
一、營運公司將以回報的名義每年支付澳門特別行政區相當於提供運輸服務的毛收入總值百分之一的款項。
二、上款所述的款項將於有關經營年度的下一年六月三十日前送交財政局。
三、遇特殊情況而證明有需要時,雙方可協商暫時減少或豁免第一款所指的回報。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設法維持必需的基本設施及適當的營運環境,以便營運公司能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提供良好服務及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承諾在本批給期限內,創造條件以保障市場的完整性及健康發展。
一、營運公司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規範,且須遵守以下要件:
(一)在本批給期限內維持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二)公司總址必須設於澳門;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停放車輛的必要設施;
(四)股本在任何時候不得少於$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且應永不低於公司資產總值的百分之十五;
(五)專為確保公司股本比例之目的,在每個經營年度終結時,公司資產總值被視為相等於該期間所獲得的毛收入總值;
(六)股本的增加將於每一經營年度開始時進行,可於年內分一次或多次到位,以便在該年度結束前公司財務部門能全部入帳;
(七)公司股本可隨時增加,且當出現上述的要件規定的情況時,必須增加股本。
二、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不得修改公司的組織章程。
一、本批給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計,為期兩年,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中止或解除合同,以及行使贖回權,且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二、本批給滿一年後,雙方可檢討合同的條件,並可透過協議進行修訂。
三、第一款所定的期限可適時按澳門社會實際需要並經雙方協議調整,但澳門特別行政區須提前九十日將有關調整合同期限的意願以書面通知營運公司。
四、倘在第一款的期限內出現中止營運的情況,有關期限將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條的規定而延長。
一、自本批給開始日起,營運公司必須按照附件所載明的路線,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但不影響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方可設立新路線;為此,營運公司必須提交新設立路線的行程、車站位置、所使用車輛的數量和類型、服務時間、班次頻率、收費,以及陳述理由,並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提交供審批屬重要的資料。
三、獲批准的新路線應自獲通知批准後起計九十日內開始經營,否則有關批准失效。
四、營運公司可主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有依據的建議,包括取消路線、調整所營路線行程和更改出車頻率、路線經營方式、車站數量及其設置方式等,而有關建議必須以提升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質素為原則。
五、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建議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後方可執行,而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自申請日起計三十天內作出回覆。
六、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營運公司亦可設立新路線、取消所營路線、調整所營路線行程和更改出車頻率、路線經營方式、車站數量及其設置方式。
七、基於公眾利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強制營運公司設立新路線、取消所營路線、調整所營路線行程和更改出車頻率、路線經營方式、車站數量及其設置方式。
八、倘因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上款強制事宜對營運公司提供的服務的盈利造成損失,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應營運公司的請求作出補償,補償金額及方式由雙方協商。
九、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不得以只行走某段行程的方式經營所營路線,但因非預見的特殊交通狀況除外。
十、倘在公共道路上出現施工的情況而使營運公司所營路線需作改道或改變車站數量及位置,營運公司必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指示作出臨時修改,但應於導致該修改的情況結束時立即復原。
十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所有路線均以獨立編號標記。
十二、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新增或取消的路線,必須預先分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
十三、營運公司必須預先分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有關所營路線的一切消息,即使有關的消息只屬臨時性。
一、各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
二、營運公司應遵守附件所載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但不影響上條和以下數款的規定。
三、營運公司有義務加密所營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俾能儘量滿足公眾在運輸方面的需求。
四、倘營運公司為履行上款的義務而加密所營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毋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
五、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方可減少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
六、營運公司及另一營運公司共同經營的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亦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以保證其互補性。
七、新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在生效前,應預先由營運公司分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但屬應付臨時需要而加密的班次頻率除外。
一、營運公司所營路線的票價收費,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營運公司必須按照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票價收費,但可在營運公司自行承擔的前提下,自由設定相當於降價的乘車優惠措施,而有關措施必須在實施前十五日預先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營運公司可根據上一次調整票價月份起燃料價格的變化、職工工資補償的變化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的消費物價指數,申請檢討現行收費制度,而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自申請日起計三十天內作出回覆。
四、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新收費制度必須最遲在生效前七日,由營運公司分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
五、經營運公司的車輛內設置的標記證實身高不足一公尺的兒童,可在乘客陪同下免費乘車。
一、營運公司必須擁有足夠數量的車輛,以便在所營路線中,無論在運輸能力抑或素質方面,均能提供定時、安全及舒適的優良服務。
二、營運公司必須分別於本批給開始之日起計一個月內及翌年十月十五日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車輛購置及淘汰的年度計劃,以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
三、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營運公司可申請對購置及淘汰車輛的年度計劃作出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將自接獲申請之日起計六十天內就有關修改作出決定。
四、營運公司必須按照已批准的年度計劃及其修改購置及淘汰車輛。
五、營運公司擬購置的車輛的型號和規格,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營運公司須將有關技術資料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
六、投入服務的車輛必須保持良好的保養、清潔及安全條件,為此,營運公司應擁有具適當設備和規模的工場。
七、應在每輛車內的顯眼處標明其載客量,且不得超載。
八、在靠近車門處應為殘疾人、病人、老年人、孕婦或手抱小孩者設立四個專用座位,並用顯示板以中葡文標明:「殘疾人、病人、老年人、孕婦或手抱小孩者專用座位」。
九、除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進行例行檢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命令對營運公司的設施、工場和運行的車輛進行檢查;一旦檢查結果認為必要,可禁止任何用於集體客運服務的車輛行駛。
十、屬於營運公司的集體客運服務車輛的車身顏色可由營運公司建議,但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意後方可使用,以避免與其他服務所使用的車輛混淆。
十一、營運公司應依法為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全部車輛辦妥所有行政手續,以及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進行登記。
十二、車輛在用於從事營運公司所營路線時,必須在其顯眼處顯示有關路線編號,並以中文及葡文指明該路線的目的地。
十三、營運公司必須在所有用於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車輛內顯示所營路線的一切消息,即使有關的消息只屬臨時性。
一、營運公司的外勤工作人員,如稽查員、司機和售票員應穿著統一、整潔的制服,並且禮待乘客。
二、應拒絕可能對乘客造成騷擾或傷害的人乘車,營運公司的工作人員可令其下車,甚至在對方不服從的情況下,向執法部門求助。
三、任何乘客不得拒絕支付車資,在車箱內須遵守由可識別的營運公司的值勤人員在職責範圍內作出的指示,否則營運公司可向執法部門求助。
四、不得運載動物和由於體積、氣味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對乘客造成不便或危害乘客安全的物品。
五、營運公司將車輛用於為第三者作廣告時,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六、營運公司必須遵守並使其人員遵守《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規章》的全部規定,同時亦須遵守現有或將來公佈有關交通管理的法例。
七、在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常規服務的車輛內禁止吸煙,營運公司必須以顯眼及清晰方式,在車箱內標明禁止吸煙。
一、營運公司應維持有適當組織及適時的,並專為運輸業務而設的會計系統,而該系統必須能夠提供所需資料作為將來擬實施的價格政策的依據。
二、在營運範圍內,營運公司必須建立一個收集和處理資料及統計數據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變化情況。
三、營運公司須按季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管理資料基本系統內的數據,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營運公司提供該等數據。
一、營運公司必須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計三十天內提交保證金,金額為$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以保證切實及按時履行承擔的義務及支付可能被科處的罰款。
二、上款所指保證金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書提交。
三、現金應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間代理銀行,收款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指明有關款項的用途。
四、銀行擔保書由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經營銀行業務的銀行簽發,以確保倘因營運公司不履行義務或被科處罰款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立即支付該保證金金額內的款項。
五、保證金倘被動用,營運公司應在三十日內重置。
六、本批給期限屆滿或批給被贖回時,營運公司將獲返還保證金。
七、設定及提交保證金的一切開支概由營運公司支付。
營運公司用於集體運輸的車輛,以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將依法獲豁免或減少有關進口該等車輛的稅項、車輛使用牌照稅和註冊費用。
一、由交通事務局負責監察本合同的執行,該局可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以保證營運公司履行義務。
二、營運公司必須向交通事務局提供監察工作所需的解釋和資料,以及方便其執行監察工作。
三、交通事務局的稽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經出示其證明文件後,可免費乘坐營運公司所營路線的車輛。
一、營運公司的業務由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示指派的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營運公司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報酬的上限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最高索引點的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
一、倘營運公司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將根據本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當出現以下情況,營運公司將被科處罰款,罰款額為營運公司所營路線單程票最低票價的一萬倍:
(一)提供未經批准的服務;
(二)不遵守規定的班次頻率;
(三)不遵守經批准的票價;
(四)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公佈有關信息;
(五)不遵守本合同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倘營運公司在購置及淘汰車輛時違反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每輛車的罰款為營運公司所營路線單程票最低票價的五千倍。
四、對於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罰款額為營運公司所營路線單程票最低票價的四千倍。
五、倘營運公司提出證據證明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營運公司的理由而違反合同,且有關理由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則可獲豁免罰款。
六、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不可抗力的情況尤其指火警、水災、強風、災難、戰爭、公共秩序的改變等情況。
七、在再犯情況下,本條所規定的罰款將增加百分之二十五(25%)。
八、營運公司必須在接獲被科處罰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繳付罰款。
九、倘不在上款所述期限內繳付罰款,則須繳付以下列方式計算的過期利息:
(一)首月或不足一個月:每月百分之二(2%);
(二)隨後每月或不足一個月:每月百分之三(3%)。
十、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扣減第十三條所指保證金以繳付營運公司的罰款。
十一、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營運公司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依法可被科的處罰。
一、倘出現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解除本合同:
(一)營運公司不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及/或重置保證金;
(二)營運公司在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或不遵守本合同所定原則下更改收費制度;
(三)營運公司拖延繳付根據本合同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的款項超過一百二十日;
(四)營運公司無正當理由而全部或部分中斷服務的經營;
(五)營運公司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轉移合同地位或簽立分營合同;
(六)營運公司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而嚴重影響批給服務的正常運作,又或在司法程序中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
(七)營運公司屢不遵守監察實體的決定而使獲批給的服務明顯受到損害;
(八)就有關本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營運公司因提供虛假聲明而被法院裁定有罪,且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雙掛號信通知營運公司關於解除合同的決定。
三、解除合同時,營運公司將喪失已提交的保證金,該保證金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一、基於公共利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於本批給開始一年後將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批給,將提前六個月通知營運公司。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贖回日起將承擔營運公司為經營本合同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的合同所引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取得經營本批給服務涉及的所有財產。
四、自通知送達日起,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明示批准,營運公司不得將上款所指的財產轉讓或設定負擔。
五、倘贖回批給,營運公司將獲賠償,而有關賠償將由三名專家成立的小組按衡平原則進行評估,其中兩名分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營運公司委任,另一名由雙方協議指定,並由其擔任小組主席。
一、當具正當理由而需要維護最高利益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決定臨時中止全部或部分的批給服務並直接或交由第三者經營,直至營運公司被通知恢復提供服務為止。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上款所賦與的權力時,營運公司無權索取任何賠償。
三、在中止期內,營運公司毋須承擔本合同所載與中止的業務有關的義務。
四、在全部中止的情況下,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表示願意時,則視本批給期限按中止期等同的期限延長。
一、倘營運公司無正當理由放棄本批給服務,則經營本批給服務涉及的所有財產立即無償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二、倘出現上款所指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把本批給服務判給新的營運公司經營,而營運公司將喪失已提交的保證金,該保證金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三、以任何方式消滅本批給,且非屬第一款或第十八條所指的情況,則有關經營本批給服務涉及的財產的歸屬方式及具體歸屬數量,將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營運公司雙方協議,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歸屬的財產的合理需求,以及營運公司從事或提供公共巴士服務的營運需要而訂定。
四、倘出現上款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須給與營運公司合理補償,且應參照歸屬的財產價值由雙方協定有關補償。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地位;倘獲批准轉移,將由承讓人承擔本合同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二、本合同第六條所定的期限不得因轉移而延長。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不得將所營路線全部或部分分營。
本合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
一、因本合同的解釋及執行引起的爭議,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委員會解決。該委員會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委任,另一由營運公司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委任仲裁員的通知送達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委員會將按衡平原則進行審理,對其裁決不得上訴。
四、委員會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五、委員會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及執行應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倘以任何原因終止本合同,營運公司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員工事宜。
一、與營運公司的通信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交通事務局寄送營運公司的總址。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通信應按權限範圍寄送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交通事務局。
謹此簽約。”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慧民、戴錦鋒、張文鋒及曾雅珮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起,首位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其餘三位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八)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 核准: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財政局——代局長 江麗莉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競斌,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約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約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75,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李嘉蓮,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約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約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為370,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陳淑芬,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約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謝順利,為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約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約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為650,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鄺碧芳
因本局文誤,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批示摘錄有不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
應改為:“……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鄧穎燊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文員,薪俸點為2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發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警員溫華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61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陳富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42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警員祝英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63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警員何德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7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鄺明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8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警員劉誠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63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警員梁忠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7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警員廖寶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0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吳振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76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一等警員王國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62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發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蘇志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4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發出的批示:
(一)廉政公署高級技術員鄧耀榮,供款人編號30003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及二十九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二十五及「過渡帳 户」結餘的百分之五。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教育暨青年局中葡小學葡文教師關麗華,供款人編號30066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及二十九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五十及「過渡帳 户」結餘的百分之十。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衛生局高級技術員陳彩燕,供款人編號30097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及二十九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二十五及「過渡帳 户」結餘的百分之五。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廉政公署助理技術員林樹榮,供款人編號30161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及二十九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二十五及「過渡帳 户」結餘的百分之五。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衛生局衛生服務助理員羅潮康,供款人編號600595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5/2007號法律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政府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的全部結餘。
(一)教育暨青年局中葡中學教師馮劍武,供款人編號60115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條及第5/2007號法律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政府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教育暨青年局中葡小學教師蘇瑞蓮,供款人編號60125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5/2007號法律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及「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林碧君,供款人編號60204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5/2007號法律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文化局工作人員蔡彬,供款人編號60329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5/2007號法律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教育暨青年局助理員尹麗琼,供款人編號60340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5/2007號法律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及「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七十九。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法官Álvaro António Mangas Abreu Dantas,供款人編號60364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5/2007號法律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及「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旅遊學院廚師梁建忠,供款人編號605619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5/2007號法律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及「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林靜雯,供款人編號60570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5/2007號法律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民政總署獸醫Maria Teresa Felgueiras de Mendonça Freitas,供款人編號60633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5/2007號法律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及「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黃潔兒,供款人編號60638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消費者委員會技術輔導員譚正揚,供款人編號60651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郵政局工作人員曾繁榮,供款人編號60831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發出的批示:
(一)廉政公署私人秘書Ana Margarida de Morais Borges,供款人編號30088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及二十九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七十及「過渡帳 户」結餘的百分之十四。
(二)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會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Miguel Vasco de Carvalho Bailote,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被法務局徵用,為期一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十五條的規定,本會以個人勞務合同方式聘用歐永棠學士及李社玉分別為第七級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五級別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分別為260及195,皆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何思謙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曾羚賢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80,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於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
主任 楊寶儀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助理員倫妙麗之申請,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散位合同,並終止與本局之聯繫。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三等文員區黃鳳儀之申請,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散位合同,並終止與本局之聯繫。
按照本局代任代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熟練工人陸傑昌之申請,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散位合同,並終止與本局之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確定委任馮志祥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資訊人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任代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根據經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四第二項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之規定所賦予權限而作出之批示︰
由於警員編號288971姚道謙,違反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a)規定之義務。經參照該《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及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該警員編號288971姚道謙,科處撤職的處分。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根據經由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四第二項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之規定所賦予權限而作出之批示︰
由於首席警員編號194921容海翔,違反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b)規定之義務。經參照該《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決定對該首席警員編號194921容海翔,科處撤職的處分。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警員編號243921溫國輝,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曹玉愛、談正儀及黃志德,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第四及第五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李英華,體育發展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二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鄭日豪,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在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三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李淑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在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六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黃潤娣,經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在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八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劉艷彤,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九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聯同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唐漢文及曾健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受聘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分別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及九月十七日起生效,試用期為六個月。
郭淑儀——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受聘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試用期為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文柱及林志勤,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及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黎鴻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馮立言及何潔麗——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八日、十月二十日及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九月四日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配合二月二十八日第16/2007號保安司司長之批示,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與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格准考人評核名單,呂吉燊、譚健明、盧錦倫、陳家祺、吳漢華、羅錦聰、陸傑昌、高志宏、林劍平、梁德輝、陳啟琛、陳紫明、陳仲禮、朱聲遠、梁有才、梁家麒、梁柏淘、霍建業、郭子濤、黃健坤、梁鑑波、李展恆、梁啟聰、黃嘉敏、黃倩汶、謝華婷、周靄聰、周凱琳、柯曉暉、凌惠婷、易雯靜、陳安娜、吳家濠及方正隆,以散位合同形式擔任澳門監獄獄警學員,為期八個月,薪俸點為220點,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獄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鄭國強,澳門監獄第六職階熟練工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d)項及第五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更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七職階,薪俸點為240點,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鮑可欣,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70點,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保安司司長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核准之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八年第一次本身預算之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30,000.00 | |
02 | 02 | 05 | 00 | 00 | 膳食 | 1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15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10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1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190,000.00 | |
總額 | 290,000.00 | 290,000.00 |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於消防局福利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耀榮消防總監
按局長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之批示:
李,東明,本局無期限散位合同第四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合同修訂為有期限散位合同,合同期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止,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其應晉階日期追溯自下列起:
從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晉階至第二職階;
從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晉階至第三職階;
從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晉階至第四職階;
從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晉階至第五職階。
余,鳳蓮,本局無期限散位合同第四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合同修訂為有期限散位合同,合同期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起至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止,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其應晉階日期追溯自下列起:
從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晉階至第二職階;
從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晉階至第三職階;
從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三日,晉階至第四職階;
從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晉階至第五職階。
Madeira, Sofia Gregorio,本局無期限散位合同第四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合同修訂為有期限散位合同,合同期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止,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其應晉階日期追溯自下列起:
從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晉階至第二職階;
從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晉階至第三職階;
從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晉階至第四職階;
從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晉階至第五職階。
謝,世良,本局無期限散位合同第四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合同修訂為有期限散位合同,合同期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起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其應晉階日期追溯自下列起:
從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
從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晉階至第三職階;
從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晉階至第四職階;
從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晉階至第五職階。
張,榮耀,本局無期限散位合同第四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2)——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合同修訂為有期限散位合同,合同期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十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九日止,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其應晉階日期追溯自下列起:
從一九九零年八月十日,晉階至第二職階;
從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晉階至第三職階;
從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晉階至第四職階;
從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晉階至第五職階。
黎,漢明,本局無期限散位合同第四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合同修訂為有期限散位合同,合同期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起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止,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其應晉階日期追溯自下列起:
從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
從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晉階至第三職階;
從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五日,晉階至第四職階;
從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晉階至第五職階。
馮,玉香,本局無期限散位合同第四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合同修訂為有期限散位合同,合同期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二零零九年九月四日止,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其應晉階日期追溯自下列起:
從一九九一年九月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
從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晉階至第三職階;
從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八日,晉階至第四職階;
從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晉階至第五職階。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吳,強,本局散位合同非專科醫生——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同一職級之職務,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李,志風及謝,瑋舜,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之職務,為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及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彩環、劉,雅文、吳,詠敏及蕭,巧玉,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之職務,為期六個月,首位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第二位及第三位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之批示:
廖,金蓮,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稽查員,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之批示:
梁基雄工程師——按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任為本局組織暨電腦廳廳長,為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仁安藥房”從事藥物業活動,准照編號為第7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騎士馬路286號栢麗花園(第一座金華閣,第二座金閩閣)地下S座,東主顏,燕燕,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騎士馬路286號 栢麗花園(第一座金華閣,第二座金閩閣)地下S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華仁堂”中藥房從事藥物業活動,准照編號為第18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十月初五日街49號地下,東主為華仁堂貿易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49號地下。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本局代局長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二取代之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附表,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教學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壹年,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級別、階段及薪俸點如下:
中葡中學教師,一級、第三階段、薪俸點為525:陳雪華學士、蔡美藝學士、黎志偉學士及江毅學士;第二階段、薪俸點為485:何永健學士;
中葡小學教師,三級、第三階段、薪俸點為385:伍淑芬;第二階段、薪俸點為360:吳家慧。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批示:
鄭國華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壹年,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批示:
吳子華,本局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霍詠珊及馮慧君,為期壹年,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195,各自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及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三日批示:
嚴娜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為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35,為期壹年,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取代之附表,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教學人員之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級別、階段及薪俸點如下:
中葡中學教師,一級、第三階段,薪俸點為525:曹瑞銀學士及唐光燕學士,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曾秀芳學士、周欣欣學士、朱月琳學士及楊亞美學士,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起生效,張美燕學士,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起生效,劉文堯學士,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六日起生效;第二階段,薪俸點為485:黃逸恆學士,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起生效,呂淑貞學士,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七日起生效及陳盛疇學士,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批示:
嚴娜學士,本局中葡中學教師,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取代之附表,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教學人員之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級別、階段及薪俸點如下:
中葡中學教師,一級、第五階段,薪俸點為625:陳耀華學士,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第三階段,薪俸點為525:張學東學士,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第二階段,薪俸點為485:陳俊明學士,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中葡幼稚園教師,三級、第五階段,薪俸點為450:陳秀芳,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起生效及何麗珍,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
Ricardo Jorge Alves Delgado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為期壹年,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
蔡鴻榮學士,本局二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潘展波,本局散位合同之熟練工人,因辭世解除其合同,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用余名遠在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黃秀梅及徐新學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335及625,各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及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梁惠芳、彭仲尤、吳幗儀及黃炳石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七職階、第六職階、第五職階及第五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各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十一月五日、十一月十二日及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Ana Paula Oliveira da Cunha——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點一項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郭嘉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的薪俸。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朱紹恩——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周烈宏、梁子鋒及林維歡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熟練工人職務,試用期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至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八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二職階首席督察Aquilino Au,被確定委任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職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自動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張春潔與本局訂立之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起失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潘志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健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與其簽訂為期一年的編制外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與下列人員簽訂為期一年的編制外合同,在本局擔任如下所述的職務:
楊迅航及林美霞,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260點;
潘法洪,為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195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起獲續期一年:
范少芬,第二職階二等文員,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黃慧芝及梁家燕,分別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各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一日及十月一日起生效;
張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熾豪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譚穎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b)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陳元科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160。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梁健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學院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由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根據三月十七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零八年度旅遊基金預算之第七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批示核准:
單位 :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3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18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23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58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600,000.00 | |
總額 | 810,000.00 | 810,000.00 |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白文浩,蕭愛珊,高樂士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本局資料處理處處長惠程勇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黎國基、陳明江、朱秋達及梁富泉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擔任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90點,其餘擔任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50點,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黃偉權簽訂為期一年的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由二零零八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黃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分別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及十一月十六日起,與梁志豪及梁穎妍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點,可續期。
摘錄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本局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元盛及陳永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續約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摘錄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局局長批示:
應梁家麒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助理水手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羅榮錫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區文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根據第1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條第八款轉授予的權限,簽署人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作出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Helena Maria do Nascimento da Luz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的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屬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麗貞,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在本局擔任職務, 為期一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世興,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於本委員會擔任職務之徵用終止,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執行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委員會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少容碩士,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於環境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代主席 黃蔓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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