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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8/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及其一項附件。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補充協議五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
1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雙方决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會計、建築、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與採礦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與安排、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印刷、會展、分銷、環境、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18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和《〈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五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貿易投資便利化

為推動兩地在品牌領域的合作,雙方一致同意將品牌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並據此:

1. 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强合作:

1. 貿易投資促進;

2. 通關便利化;

3. 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4. 電子商務;

5. 法律法規透明度;

6. 中小企業合作;

7. 產業合作;

8. 知識產權保護;

9. 品牌合作。”

2. 將《安排》附件6第二條修改為: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合作9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3.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其後條款序號依次順延。第十一條內容為:

“十一、品牌合作

雙方認識到,品牌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强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工作組,加强雙方在品牌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强兩地在品牌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2. 在品牌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 加强在培訓、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

4. 通過網站宣傳、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强兩地品牌的推廣促進活動。”

三、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姜增偉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1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b.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具體承諾 1. 澳門核數公司和核數師在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由2年延長至5年。
2. 同意在澳門設立內地註冊會計師考試考點。

———
1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d. 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 工程服務(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
具體承諾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1
2.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門診部的內地與澳門雙方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3.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4.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5.允許符合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2

———
1
須符合內地設立門診部要求。
2
具體實施辦法由衛生部頒布。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
具體承諾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內地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評定:
(1)不考核職稱要求,但應考核相關學歷及從業經歷;
(2)系統集成的業績包括在內地和澳門從事的項目;
(3)申請三級資質的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系統集成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少於25人,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所佔比例不低於80%。
其他評定條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執行。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h. 與採礦相關的服務 (CPC883,只包括石油和天然氣)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作形式在內地從事開採石油和天然氣業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具體承諾 1.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2.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m. 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
鐵、錳、銅礦勘探服務
——地質、地球物理和其他勘探服務
(CPC86751的部分)
——地下勘查服務
(CPC86752的部分)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進行鐵、錳、銅的勘探和勘查業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r. 印刷和出版服務
具體承諾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和浙江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1,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市註冊的企業。

———
1
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2

———
2
如經營商品為成品油,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部門或分部門 6. 環境服務
(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具體承諾 同意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企業資質。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具體承諾 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設在澳門:1
(1)2008年6月30日前在內地註冊成立;
(2)註冊成立時,其母行已在澳門設有數據中心;
(3)數據中心應獨立運行並應包括客戶信息、賬戶信息以及產品信息等核心系統;
(4)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具有數據中心最高管理權;
(5)設立的數據中心,須符合內地有關監管要求並經內地相關部門認可。

———
1
須符合內地與澳門監管部門簽訂的關於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在澳門設立數據中心監管合作協議的規定。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C. 社會服務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試點,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具體承諾 1. 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依照有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A. 海運服務
H. 輔助服務
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試點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為廣東省至港澳航綫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C. 航空運輸服務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F. 公路運輸服務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公路客運(CPC7121,7122)
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CPC71213)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
公共汽車站服務(CPC7441)
機動車維修
駕培
具體承諾 1. 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在廣東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
2. 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個體工商戶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建築物清潔服務;廣告製作。

 

具體承諾 2.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廣東省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 貿易經紀與代理業(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不含房屋租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