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新勢力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2/2008。

澳門新勢力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勢力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勢青”,英文名稱為“Macao New Force Yout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NFY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金利達佛山街k.l鋪閣樓。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社會服務團體,主旨積極推動青少年參與籌劃各類型的青少年文娛活動,如健康主題的舞臺文化,其中包括台前幕後工作,以及希望青少年能積極關懷弱勢社群及參與服務社會公益的活動,讓青少年透過實踐而培養興趣,發掘潛能,發揮所長,讓青少年建立成功感,責任感,從而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建立品德思想,形成年青人模範,主動凝聚廣大基層青少年,形成一股健康的新風氣。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齡在十六至二十九周歲之本澳青少年,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會員每年續會一次,凡入會兩年或以上者,可免除此手續,並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要自覺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凡會員(包括永久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出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一人(或稱會長)、副主席二人(或稱副會長)及秘書二人所組成,由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理事、監事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成員間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主席(或稱會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第十五條——本會之經費將接受社會人士或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六章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阮偉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兩文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uas Moedas”

英文名稱為“Two Coin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兩文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兩文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Duas Moedas,英文名為Two Coin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的團體,旨在集合天主教教友及社會各方面的人力及財力資源,用以支援本澳天主教教區及各善會組織的活動,藉此傳揚福音,提昇教友之間的凝聚力及發揮教友的潛能。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9號京澳大廈17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參與會內舉辦的一切活動,藉此增進會員之交流。

二、可出席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

三、須遵守本會所定之章程及決議。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二年,可連任,但理事長祇可連任一次。

第六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全體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開會最少一次,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一人。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會規。

二、審議年度報告。

三、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理事,監事等成員。

第七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又名會長)及副理事長(又名副會長)各一名。

二、執行全體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管理本會各項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第八條——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

二、監察會務活動。

第三章

指導神師

第九條——本會應設一位或以上指導神師,由會員大會推薦,澳門天主教教區主教確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捐助;

二、社會熱心人士或機構捐助。

第十一條——本會的支出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記載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澳門校友會

中文簡稱為“中國社科院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Escola Superior da Academic Chinesa de Ciências Sociais”

葡文簡稱為 “AMACCS”

英文名稱為 “Graduate School,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 “CASS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中國社科院校友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Escola Superior da Academic Chinesa de Ciências Sociais”,葡文簡稱為“AMACCS”, 英文名稱 “Graduate School,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CASSAM”(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為母校的發展,為澳門的安定繁榮與發展,為祖國的統一和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辦公地點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5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之畢業生、進修生及教職工,接受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經一位會員介紹,均可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交納會費;

四、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機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九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5. 購置或出售本會之不動產。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等二至八人。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並有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為召開。

五、召開會議通知必須在距離開會日期之前不少於15天書信方式寄往各會員住址、或透過在本地報章刊登啟事方式代替之,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議 程。

六、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

第十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等二至二十六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4. 判定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提出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會議要至少過半數理事出席才可舉行。

五、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工作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由理事局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等二至八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協商產生,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 監察會章之執行及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年度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其中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經理事會提名,正、副會長認可,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會費和捐助;

二、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構資助。

第十四條——一、本會的支出由理事會決定。

二、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魔術推廣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魔術推廣協會,是一個非牟利的魔術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大馬路海南花園第一座11樓Q室。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實踐及互動交流形式,促進生活文化,豐富其精神生活,激發藝術對生活的真正意義,並從魔術中宣傳良好而正確的社會訊息、提高個人文化和生 活素質,並普及澳門魔術文化,團結相關愛好者及維護其利益作為宗旨。

2.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流行音樂及相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本會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理監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得連任。理事會總人 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可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 於三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相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

第六章

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必須以會員大會通過並作出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圓桌文娛體育會

中文簡稱為“圓桌”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Un Cheok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U.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圓桌文娛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Un Cheok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圓桌文娛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圓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Un Cheok de Macau。葡文簡稱為“U.C.”。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誠街235號菱峰大樓二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培養青少年對體育運動之興趣、積極提倡和參予各類運動比賽。

第二章

會員加入、權利、義務、退出、除名

第四條——加入;凡對體育運動熱愛者、需填寫本會申請入會表格、及後經理事會審核及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予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與享用會內之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規則、積極參予本會主辦之活動。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退出;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納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規章或無理欠繳納會費、而超越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審核後除名方為有效、已繳納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九條——本會設有下列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之成員、皆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需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財政各一名、理事三名;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A)監察行政機關的運作。(B)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最少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需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除有法律特別規定外,大會之決議需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於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前、本會之管理工作、一概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每年繳納之澳門幣50元之會費。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美景大廈業主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prietários do Edifício Mei Ke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roprietários do Edifício Mei Keng

美景大廈業主會

章程

會址與目標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美景大廈業主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燒灰爐街4號A美景大廈地下S/C。

第三條——本會之目的為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和諧共處。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美景大廈住宅單位業主,鋪位業主,車位業主或其全權代表人,均可成為業主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有投票權;

c)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享受會員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b)定期準時繳交管理費;

c)向本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第七條——若會員違反大會章程從事有損業主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忠告;

b)書面警告;

c)公告於佈告欄;

d)法律訴訟。

全體會員大會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召開會議。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九條——經十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的要求,可召開緊急全體會員大會。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第十條——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是:

a)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及本年度開支預算;

b)修改業主會的章程。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不少於五名,由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由美景大廈業主會成員間互相選舉產生,每屆任職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其他成員均為委員。委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該委員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邀請另一名美景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填補,但必須經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通常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若有需要,理事會主席可額外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的職能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能是:

a)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的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行使全體會員大會所賦予的權力;

c)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召開全體業主大會;

e)在召開理事會的會議時,應通知有關委員,且在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會議將以出席委員之多數通過決議,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不少於三名監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由美景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出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其他均為監事。監事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另一名美景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監事會的職能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職能是:

a)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審核財務報告;

c)監管業主會的財務收支帳目。

附則

第十九條——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傳媒聯合會

葡文名稱為“Union for Culture Media Communic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文化傳媒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命名、會址、組成、宗旨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澳門文化傳媒聯合會,英文名稱為:Union for Culture Media Communic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是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具有合法地位的法人社團組織。本會地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7樓A室。

第三條——本會是由澳門從事文化傳媒事業及關注文化傳媒事業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和機構組成。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

積極參與澳門文化傳媒交流及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作為澳門文化傳媒的橋樑,立足澳門,輻射全國,影響世界。構築澳門與泛珠三角、澳門與中國大陸、乃至澳門與世界各地的文化傳媒資訊平臺,為實現澳門文化傳媒事業的振 興和發展而貢獻力量。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年滿18歲之個人,從事新聞傳媒工作,及從事相關文化傳媒學術研究單位或院系、傳媒企業(報業、雜誌、電臺、電視臺、視頻等)、文化傳媒社團及主管機構 等,熱愛文化傳媒事業的港、澳、台、僑熱心人士及國際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的澳門特區的傳媒界人士和其他社會團體,不分歧見、不分階層、不分宗教、不分國籍,只要認同和熱愛文化傳媒事業,都歡迎到澳門文化傳媒聯合 會報名,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均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二)名譽會員,是本會人士的一種名譽稱號。主要授予在文化傳媒事業具有較高聲譽的國內外著名人士以及為文化傳媒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積極貢獻的國內外著名人士。

(三)非澳門地區會員可以享有澳門地區會員同等的權利和履行同等的會員義務。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福利(所有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下:)

(一)入會半年後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三)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三)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交者,作自動退會論處。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聽取審查理事會所做的工作報告;

(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本會之理、監事成員;

(四)安排下一步工作。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大會選出的理事會為行政領導機構。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審查並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二)推選常務理事;

(三)推選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選出的常務理事會領導全面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各項工作計劃;

(二)檢查總結工作;

(三)審批會員入會申請;

(四)負責編印會刊和資料;

(五)審定財務預算、決算。

第十一條——本會理事會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任期三年。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 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兩人,副會長若干人和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 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至少每半年一次。主席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負責本會日常工作。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主席、副主席、常務 理事任期三年。理事會總人數不少於21人,不超過51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及各部門開展工作。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組成,任期三年。監事會總人數不少於5人,不超過11人,總人 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若干人,以上名銜均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聘請 。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領導全面工作。常務理事會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常務理事會主席處理日常會務,並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具 體組成由常務副會長或主席召集的辦公會議決定。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參加,代表大會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大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 集之,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有下列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提議;

(二)超過半數理監事連署;

(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連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監事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副會長或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監事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 席方為有效。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種基金、社會各界友好人士和企業贊助、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會費、有償服務收入和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的合法收入及其它收入 。所有經費用於澳門文化傳媒聯合會開展各項活動及購買辦公場所和業務開支。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須交由常務理事會訂定的入會費及年費,現時社團、企業法人等團體會員入會費為澳門幣500圓、年費為澳門幣2000圓以上;個人會員入會費為澳 門幣100圓、年費為澳門幣500圓以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粵港澳服裝及輔料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中國粵港澳服裝及輔料商會。

第二條——宗旨: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團結粵港澳三地的服裝行業經營者,維護業界正當權益,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外地之商業聯繫,為澳門及內地 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菜園涌邊街176號地下AA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粵港澳等地從事服裝產業之商號、廠企,年滿18歲的個人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申請入會,須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方得為正式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 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 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秘書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 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長和秘書長有權出席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且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秘書長召開,並提前八天通知召集會內會員,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 別會議。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會務工作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查對 一切賬目及單據。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 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三是具體活動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章程的修改,須獲出 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僑界青年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5/200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 編號為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僑界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會址、性質和期限

本會名稱為 “澳門僑界青年協會”,簡稱為:“僑青”,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Chineses Ultramarinos Retorna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Youth 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會 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伯麗街31號。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並為澳門歸僑總會的永遠團體會員。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 “一國兩制”,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僑界青年團結互助,加強會員與內地、世界各地僑 界和澳門社會各界青年的聯繫、溝通和聯誼;推動和組織考察交流、課題講座或調研,提高會員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的歸僑、僑眷和海外華人青年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的歸僑、僑眷和海外華人,年齡在16-45歲歳,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申請入會,需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個人會員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法人會員提交身份證明局發出之登記證明 書及章程,經會員拓展部審核報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五)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積欠入會基金和會費和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和章程規定的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按上屆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等額提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 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主席團成員不受個人會員年齡限制;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只可以連任一屆。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大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 、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僑界的領袖和資深人士擔任顧問。副會長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和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 和表決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集需以傳真、電郵或掛號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若干部或委員會。各部或委員會設一名部長或主任,若干名副部長或副主任,其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六)協助會長和副會長工作和作大會的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和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的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和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顧問

(一)本會顧問由會長代表本會在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僑界的領袖和資深人士中邀請聘任,以輔助本會會務的發展。有關人員的人數不確定。

(二)顧問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機關,或相關機關和實體的資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跆拳道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3/2008。

澳門跆拳道總會修改章程

第三條——1. 觀察會員之a、b、d、e不變,修改c項,加入f項,2.正式會員保持原文;修改第三章第十二條及十六條如下:

c. 體育會(道館)的總教練或負責人必須擁有“世界跆拳道聯盟”(WTF)或“KUKKIWON國技院”認可之黑帶五段(5th dan)或以上資格及擁有本身國家之教練證書資格(名譽黑帶不計算)。

f. 已在本澳政府之民政總署、體育發展局登記註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組成:會員大會由一位主席擔任,而副主席、秘書長及委員則由三人以上以單數組成,其成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組成:澳跆總理事會由一位主席擔任,而副主席、秘書長、秘書、財政和委員則由五人以上以單數組成,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中選出。

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阮偉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灝強文娛體育會

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Hou Keong”

英文名稱 “Hou Keong Athletic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體育組織,宗旨是倡導文娛體育活動,當中以體適能為基礎,以發展及推廣運動為目標。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員工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Marítimo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Seamen Un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決定或半數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德中學校友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Chong Tak (Macau)”

英文名稱“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 Chong Tak Secondary School”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德中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德中學校友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Chong Tak (Macau),英文名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 Chong Tak Secondary School”,政府社團登記編號:644。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團結校友及其家屬,辦好文體康樂福利工作;以及辦好中德學校,培育下一代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板樟堂街24號,偉業大廈1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在澳門中德中學及中德學校就讀者,年滿18歲,承認本會章程,由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甲)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乙)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之權。

丙)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福利。

丁)經合法程序,會員有權申請退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甲)遵守本會會章、各項內部規章及決議。

乙)團結校友,支持會務活動。

丙)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丁)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利益者,經規勸無效,由理監事會通過,可飭令其退會或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需要時,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選舉會長及理監事;決定會務方針,修改本會章程。

第八條——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工作,參與會務決策。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理事會由理事13—21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另設候補理事2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秘書、財務、總務、文康、福利、聯絡等各部,分管各項工作。正副理事長及各部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十條——本會設立青年委員會,負責推動各項青年活動,具體組織由理事會研究訂定。

第十一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由9人組成,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須經會長及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遇會長或理事長出缺時,則由副會長或副理事長代行;而一般文書之交收,則得由任何一位常務理事簽署。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監事3或5人組成,另設候補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監事長及稽核部,負責監察理事會運作和審核財務結算。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根據需要得聘請職員,協助辦理日常會務及來往文書工作。

第十五條——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以指導及匡助會務。

第十六條——中德學校校董會

本會為持有“中德學校”執照之實體。專設校董會,領導和監管學校之行政運作。有關校董會之組織,另立章程詳訂之。由理監事會通過及有權作出任何修改。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甲)會員入會時,一次過繳納基金五十元及會費五十元。

乙)會員除繳納基金外,如一次過贊助會費六百元,則成為永遠會員。

丙)接受校友及外界捐贈。

丁)必要時,得進行臨時募捐。

第十八條——成立資產管理特別財務小組。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推舉5人組成,其中1人為組長,專責研究如何管理本會資產,以獲得更佳效益。並向理監事會提出撥款方案,經通過始可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並由隨後之會員大會確認。本章程未盡善處,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會採用之會徽,其式樣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entro Juvenil de Budismo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51號,有 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佛教青年中心,

加上“澳門佛教青年中心”的中文漢字名稱。

基於原來之章程只是葡文版本,經所有出席會員同意,增加中文版本,修改後的章程如下:

第一章

名稱、位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葡文名稱為「Centro Juvenil de Budismo de Macau」,中文名稱「澳門佛教青年中心」,及英文名稱「Macau Youth Buddhism Centre」。

第二條

(會址)

澳門佛教青年中心於設立日成立,期限不限定。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馬路九十號B二樓F。經理事會決議,可在任何其他地點、地區或國家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理 處。

第三條

(宗旨)

一、澳門佛教青年中心具宗教特徵的團體,其宗旨為:

a)弘揚佛法,推廣佛教;

b)為需要地區和人士提供宗教上的援助;

c)舉辦文化活動及推廣佛陀慈悲,由本會與其他宗教及慈善團體合作進行;及

d)協助本會會員。

二、為達到本會宗旨,本會在不抵觸佛教的原則及違反本章程的規則情況下,可支持學校,學院或其他機關。

第二章

對會員之規範

第四條

(會員)

凡對佛教有興趣人士,無論是否信徒,在符合理事會制定的要求且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除名)

凡有會員違反本會規章或永久失蹤本澳的人士,均可被理事會除名。

第六條

(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所有會員均可有權選舉社團機關和被選舉擔任社團機關的任何職務。

第三章

對機關之規範

第一節

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澳門佛教青年中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

(組成及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必須在本會住址舉行。

三、會員大會每年必須進行至少一次平常大會,以便討論及表決本會理事會的報告書和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及選舉本會機關。而特別會議時須經由理事會及監事會或不少於 十名會員要求才可召開。

第九條

(召開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由理事長主持且以書面方式召開會議,以召集書應在會議舉行前八日寄給每位會員,並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議程。

二、至少須有十名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進行。

三、在不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大會的決議由出席或通過發給理事長授權委託書的方式合法代表的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投票通過。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具以下權限:

a)訂定本會活動的一般指引;

b)每兩年選舉社團機關及管理機關成員;

c)通過對本章程的修改;及

d)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帳目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

(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中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及一名司庫(出納員)。

二、本會的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於每兩年在享有全權的會員中選出,其成員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具以下權限:

a)策劃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b)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c)對錄取新會員作出決定;

d)以任何方式取得、頂讓、出租、管理、處分、轉讓及以任何形式在動產或不動產上設定負擔;及

e)可作所有不屬其他機關的權限所包含的事宜,而該等事宜必須符合本會的目標及目的。

第十三條

(理事長的特定義務)

一、主持所有會議及負責本會所有的不同文化佈道,亦可以邀請其他傳教士或非教會人士辦理佛教的事務及宗教教育。

二、在專用簿冊之會議記錄上,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三、表決時如票數相同,則主席有權再投一票,以作出決定性投票。

四、執行與其職位有關的一切行為。

五、就本會利益有關之事宜作為原告或被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但本會有特別規定除外。

六、簽署買賣公證書、租賃合約、捐贈、擔保、保證、責任書或其他有關財產責任的文件,在遵守章程規定的情況下訂立條款。此類文件還須獲得本會秘書的簽名。主席和秘書 二人可為達到上述目的授權委託。

七、擔任本會轄下之所有委員會及團體主席。

第十四條

(副主席之特定義務)

當主席無法視事和出缺時,代理主席。

第十五條

(首席秘書之特定義務)

一、在專用簿冊上記錄本會所有的會議錄記錄。

二、會議錄上,與主席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三、將屬於本會的重要文件看管及保存於會址。

第十六條

(二等秘書之特殊義務)

當首席秘書無法視事和出缺時,代理首席秘書。

第十七條

(出納員之特定義務)

一、收取給予本會的捐贈物。

二、負責本會的所有財務調動。

三、以本會的名義開設、取消和轉移銀行賬目。

四、根據本會的決定,使用本會的財政基金。

五、負責所有與本會有關財務問題的信函。

六、執行本會在財政上的決策。

七、制定本會的年度報告和定期報告書,使本會瞭解其財政狀況。

八、依照會計範疇的規則,更新帳簿內的資料。

第四節

監事會組成

第十八條

(組成)

監事會成員為三名,成員中包括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委員。監事會成員由大會每兩年從符合本會規定中所指符合資格的會員中選出。

第十九條

(權限)

監事會具以下權限:

a)監察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活動;

b)定期檢查和監察本會的賬目;及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制定意見書。

第四章

收益及財產

第五節

第二十條

(捐贈物及遺產)

一、為維持本會之所有活動,本會之經費由捐贈物及遺產組成,與其自身性質相容。

二、所有給予本會的捐贈物及遺產均屬本會之財產組成部份。

第二十一條

(財產)

澳門佛教青年中心之財產由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消滅

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

如需修改章程,必須為此而特別召開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中出席會員需佔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二,而第二次召集須在不同日期,出席會員人數不限。

第二十三條

(解散)

如解散澳門佛教青年中心,必須為此而特別召開會員大會,在獲得會員之五分之四票數贊同時,方可解散。

第六章

一般規則

第二十四條

(與其他團體之聯繫)

本會可以與其他團體合作,但不是其的義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員之義務)

任何會員不須單獨或共同承擔本會的責任,因作出違反本章程規定造成損失的行為除外。

第二十六條

(對會員之報酬)

本會為非盈利性,本會成員出任本會職務時不收取薪酬、利潤、租金、獎金或其他收益等,但為中心服務所花費用可報銷。

第二十七條

(盈餘)

當有盈餘時,均作為本會之經費。

第二十八條

(附則)

所有於本章沒有規定之事宜,則由大會處理。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歸僑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0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0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而該原件已存放於本署。藉此聲明該原件之未被影印部份並非與該文件之影印部份相抵觸,亦不對之造成更改、限制或妨礙。

澳門歸僑總會章程

章程修改

Associação Geral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e Macau,中文名稱:O Mun Kuai Kiu Chong Vui(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至第二十四條,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歸僑總會”(簡稱『僑總』),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e Macau,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發揚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優良傳統,維護歸僑、僑眷正當權益,促進歸僑、僑眷團結互助,加強與各地僑界之聯繫,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參予澳門社會事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嘉都喇賈伯麗街三十一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兩類,各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之歸僑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之歸僑、僑眷,年齡在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歸僑、僑眷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會員拓展部審核報常務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會員有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長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會長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只可連任壹屆,其他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會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三條——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並設秘書處、會員拓展部、文化康體部、財務部、醫療福利部、婦女委員會、青年委員會、頤康委員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會產管理委員會等。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委設部長、主任一人,副部長、副主任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各部委部長、主任組成常務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行使職務。

理事會職權:

甲、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丙、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丁、核准日常財務收支;

戊、協助會長會籌募會務經費;

己、必要時,得聘用支薪的工作人員。

(二)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

監事會職權:

甲、監督會務發展;

乙、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丙、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丁、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經理事會建議,會長會批准,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監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會召集之。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七天發函通知會員,並在報章刊登開會通告。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八條——會長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因會務需要可召開由會長會、創會會長、永遠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參加的會長會擴大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隔三個月需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各種會議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一)團體會員入會基金澳門幣貳佰元正、年會費壹佰元正,永遠團體會員一次過繳納澳門幣貳仟元正。

(二)個人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壹佰元正、普通會員會費每年繳納澳門幣伍拾元正。永遠會員一次過繳納澳門幣伍佰元正。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更正

澳門仁協之友聯誼會

因本私人公證員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針對“澳門仁協之友聯誼會(中文簡稱:仁協之友)”社團設立憑證作出之認證語內容有誤,現根據存檔於本公證署第1/2008號之文件,更正如下:

原文為:

“澳門仁協之友聯誼會”(中文簡稱:仁協之友);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ordenação dos ex-Deputados da Assembleia Popular Nacional e ex-Membr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itica do povo Chinês de Macau(葡文簡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ordenação);英文名稱:Macao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Former Member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應改為:

“澳門仁協之友聯誼會”(中文簡稱:仁協之友);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ordenação dos ex-Deputados da Assembleia Popular Nacional e ex-Membr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itica do povo Chinês de Macau(葡文簡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ordenação);英文名稱:Macao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Former Member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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