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通知,本局透過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警察總局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有關專業面試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進行,而面試人名單正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本局告示板,以供查閱。
名單內列明准考人進行專業面試的日期、地點及時間。
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被接納的准考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辦公室顧問 鄭幸捷
委員:廳長 沈黎
廳長 萬曉宇
按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本局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訂的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內資訊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陳海帆
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決議,根據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第19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根據八月二十日第13/2001號法律第二條、八月二十七日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及經第7/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二十日第10/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開設第三屆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錄取試。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投考申請須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翌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1. 投考人要件
除了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外,投考人還須具備以下要件:
1.1. 具備法律認可或依法審查的法律學士學位;
1.2. 具備公認的公民品德;
1.3. 在澳門居住至少七年;
1.4. 熟悉中、葡文。
2. 第三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名額
第三屆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錄取名額為二十五名。
3. 第三屆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的甄選方式
3.1. 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第三屆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所採用的甄選次序如下:
3.1.1. 法律知識考試;
3.1.2. 語言能力考試;
3.1.3. 心理素質測驗。
3.2. 法律知識考試及語言能力考試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及檢察院(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協助進行。
3.3. 心理素質測驗將由典試委員會指定機構的技術人員進行。
3.4. 除5.5.點的規定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法律知識及語言能力考試或心理素質測驗,亦被淘汰。
4. 考試範圍及進行日期、時間和地點
4.1. 法律知識考試包括筆試及口試兩個階段,投考人可以任一正式語文作答。
4.2. 法律知識考試筆試階段包括以下內容:
4.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體系;
4.2.2. 刑法、民法及商法;
4.2.3. 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
4.2.4.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體系。
4.3. 法律知識考試口試階段除了包括第4.2.點所指的內容外,還包括行政法、稅法和勞動法,以及相關訴訟法。
4.4. 中文及葡文語言能力考試,以法律語言能力為主,包括筆試及口試兩部分。
4.5. 進行法律知識考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與錄取試投考人的確定名單一併公佈。
4.6. 語言能力考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適時另行公佈。
4.7. 參加心理素質測驗的投考人可以任一正式語文作答。進行心理素質測驗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適時另行公佈。
5. 成績評核制度
5.1. 法律知識及語言能力考試的評分是採用零分至二十分制。
5.2. 心理素質測驗的結果以“極為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與“不適宜”的評語表示。
5.3. 投考人的最後評核為在法律知識考試及語言能力考試中所取得的分數的簡單算術平均數。
5.4. 法律知識考試及語言能力考試的評核成績為在法律知識考試的筆試及口試中所取得的分數和在語言能力考試筆試及口試中所取得的分數的簡單算術平均數。
5.5. 每項甄選方式均具淘汰性,下列投考人將被淘汰:
5.5.1. 在法律知識考試筆試中取得的分數不足七分者;
5.5.2. 在法律知識考試或語言能力考試中取得的分數不足十分者;
5.5.3. 在心理素質測驗中取得“不適宜”的評語者。
6. 考慮因素
6.1. 投考人所得分數相同時,依次參酌下列優先準則排序:
6.1.1. 履歷評核得分較高;
6.1.2. 心理素質測驗評語較佳。
6.2. 對上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按以下先後次序作出考慮:
6.2.1. 曾從事司法官、律師、法律教師、登記局局長或公證員;
6.2.2. 學業成績較佳;
6.2.3. 具備較多或較佳的法學資格;
6.2.4. 曾出版或發表法律著作;
6.2.5. 擔任公職期間所獲的嘉許及獲給予的工作表現評核。
7. 報考方式、期限和地點
7.1. 錄取試的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開考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首個工作日起計。
7.2. 投考人需向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主席提交申請書,且於指定限期前在辦公時間內將申請書送交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申請書應附同下列文件:
7.2.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b)詳盡個人履歷,包括說明對中文及葡文的掌握程度;
c)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包括證書及有列舉各課程名稱的成績表;
d)曾修讀課程的文憑;
e)投考人認為有用的本人法律著作;
f)刑事紀錄證明書。
7.2.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b)詳盡個人履歷,包括說明對中文及葡文的掌握程度;
c)任職部門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方式、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擔任公職期間的工作表現評核及倘有的嘉許或紀律處分。
d)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包括證書及有列舉各課程名稱的成績表;
e)曾修讀課程的文憑;
f)投考人認為有用的本人法律著作。
7.3. 投考申請書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格式七報名表格,該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http://cn.io.gov.mo/services/downloads.aspx下載。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及非常設成員組成,其主席由教學委員會主席擔任。
8.1. 主席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8.2. 常設成員
8.3. 非常設成員
9. 評核名單
9.1. 評核名單編製完畢後,典試委員會主席須立即將之張貼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並送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9.2. 第三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開課日期、時間及實習員的報到地點將連同評核名單一併公佈。
10. 有效期
本開考於第三屆培訓課程開課時失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一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一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壹缺。
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馮志祥 | 7.13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高燦明
委員:首席技術員 林佩芝
首席資訊技術員 張健祥
茲通知,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 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 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 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本局現進行第16/P/2008號公開招標——“向仁伯爵綜合醫院供應、安裝、更換及測試六臺中央制冷風櫃工程”。有意投標者可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起,在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前往上址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項目安裝有關設備之場地。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並以專業面試作為補充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學校督導協調員)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資訊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資訊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報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報考人: | 分 |
翁成林 | 8.69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報考人可於本名單刊登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處長 辛志元
正選委員:處長 Maria Amélia Monteiro Rodrigues
候補委員:處長 韓衛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四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委任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為代校長,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九日。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四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代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接受給予澳大的各項津貼、捐贈、遺產及遺贈。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被追認。
五、廢止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本校董會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第一次會議有關授權之第三項決議。
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第二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代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大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按職權依法簽署財務、買賣及租賃協議;
(三)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的開支,上限至$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四)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二、授予副校長黎日隆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大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大的設施及設備;
(五)按職權依法簽署財務、買賣及租賃協議;
(六)管理澳大的財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七)根據法律規定,核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公積金供款、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八)依法核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九)依法核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
(十)依法核准豁免和退還學費予培訓課程成績滿意之員工;
(十一)依法核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十二)依法核准不論金額的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
(十三)核准負責處理澳大款項往來的員工收取錯算補助;
(十四)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為配合聘用人員的決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尤指核准支付底薪及津貼;
(十五)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十六)依法核准退還學生保證金及其他同性質款項,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整);
(十七)依法核准設立及退回臨時保證金或解除其銀行擔保;
(十八)核准分期收取學費。
三、授予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Michael Joseph Gift教授或其代任人、教育學院院長單文經教授或其代任人、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郝雨凡教授或其代任人、法學院院長曾令良教授或其代任人、科技學院院長莫啟明教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領導基本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四、授予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王一濤教授或其代任人、持續進修中心主任鄭慶雲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獨立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五、授予英語中心主任Kim Hughes Wilhelm教授或其代任人、預科中心主任林定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領導獨立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六、授予教務長彭執中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四)核准分期收取學費。
七、授予圖書館館長潘華棟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依法核准圖書館購置圖書,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整);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八、授予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何偉耀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九、授予出版中心主任王國強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十、授予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文瑞祥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依法核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四)依法核准刊登招聘員工廣告的開支,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五)依法核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六)依法核准不論金額的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
(七)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十一、授予財務總監Yuing Guing Ahchi Silva Aguiar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大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公積金供款、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五)按職權依法簽署財務、買賣及租賃協議;
(六)依法核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七)依法核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
(八)依法核准豁免和退還學費予培訓課程成績滿意之員工;
(九)依法核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十)核准負責處理澳大款項往來的員工收取錯算補助;
(十一)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為配合聘用人員的決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尤指核准支付底薪及津貼;
(十二)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十三)依法核准退還學生保證金及其他同性質款項,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整);
(十四)依法核准設立及退回臨時保證金或解除其銀行擔保;
(十五)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大的設施及設備。
十二、授予校園管理總監宋傑堯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五)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大的設施及設備;
(六)管理澳大的財產且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十三、授予新聞及公共關係部主任張惠琴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十四、授予註冊處處長鄔嘉慧碩士或其代任人、學生事務處處長司徒英傑碩士或其代任人、助理圖書館館長王國強博士或其代任人、技術暨用戶支援處處長柯潔紅碩士或其代任人、資訊管理處處長黎沅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十五、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關小燕碩士或其代任人、會計處處長陳惠燕碩士或其代任人、校園發展及工程處處長陳傑成學士或其代任人、校園服務處處長及亦為採購處代處長李妙媚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十六、授予出納處處長郭張蘇珊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依法核准退還學生保證金及其他同性質款項,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四)依法核准退還持續進修中心之學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十七、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十八、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九、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被追認。
二十、廢止本財務管理委員會分別於以下日期所刊登有關授權之澳門大學通告:
(一)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五)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代校長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代副校長 單文經教授
副校長 黎日隆博士
茲特公佈,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批示,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本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四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或可進入本局資訊網(http://www.infop)瀏覽。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國際公開招標。
3. 標的:為“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
4. 提供服務期限:十年(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開始)。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玖拾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10,000,000.00(澳門幣壹仟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攬人須提供合同每年金額的10%(百分之十)。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競投者可為公司或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的公司,其所經營的業務必須包括“垃圾焚化領域的管理、營運及保養”(以商業登記作證明)。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之地點、時間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13. 評標標準:
a)營運的工作5%;
b)日常保養及定期保養的工作5%;
——投資計劃10%。
14. 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官方語文或英語編製。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前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國際公開招標。
3. 標的:為“氹仔污水處理廠”進行尾水質量升級及為“氹仔污水處理廠”和“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
4. 提供服務期限:五年(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開始)。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玖拾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攬人須提供合同每年金額的5%(百分之五)。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競投者可為公司或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的公司,其所經營的業務必須包括“污水處理領域的管理、營運及保養”(以商業登記作證明)。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之地點、時間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13. 評標標準:
a)營運的工作3.75%;
b)日常保養及定期保養的工作3.75%;
——投資計劃7.5% 。
14. 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官方語文或英語編製。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前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E/F座,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