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攀山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1/2008。

1.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攀山協會”(簡稱澳門攀協),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Escalada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Macau, China”,(簡稱M.A.M.C.)。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全力推動澳門攀登運動之發展;培訓人才;讓青少年通過這項有益身心之運動,建立正確的人生觀。

3. 本會地址:澳門媽閣斜巷/萬里長城23-25友成大廈第7座3樓A。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攀登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阮偉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紅伶會梨花曲藝會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Hung Ling Vui Lei Fa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4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紅伶會梨花曲藝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紅伶會梨花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Hung Ling Vui Lei F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草堆街67號地下。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戲劇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用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叁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理事貳名,任期為叁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叁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 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職業婦女交流會

Associação para o Intercâmbio das Mulheres Profissionai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職業婦女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o Intercâmbio das Mulheres Profissionais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職業婦女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Intercâmbio das Mulheres Profission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Professional Women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及葡文簡稱為“AIMPM”。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為架設各行業職業婦女相互溝通的橋樑;團結和聯絡在澳門、香港、台灣和中國內地的職業婦女並為其提供服務;加強與國際性和區域性同類組織之間的聯繫,增進相互了解與互動;推動和開展有關研討、培訓、交流、聯誼、論壇及相關考察活動;出版推介與職業婦女有關的書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仁慈堂右巷13號地下D座。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會員推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四)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主席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五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會徽由三個環組成,其顏色分別是紅色、黃色和綠色,三環下面為本會葡文簡稱AIMPM,如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一是會員之入會基金;二是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三是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八年九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omité Olímpico e Desportivo de Macau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desde cinc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e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o ano de dois mil e oito,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do «Comité Olímpico e Desportivo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葡文為Comité Olímpico de Macau,簡稱C.O.M.,將易名為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葡文為Comité Olímpico e Desportivo de Macau,簡稱C.O.D.M.。

第二條

(會址及限期)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職能在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限期行使。

第三條

(性質)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為一具有法人資格之機構,是按照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C.O.I.所訂規則組成。

第四條

(收益)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屬非牟利機構,應確保對獨立及穩定運作所不可缺少之資源,且不受政治、宗教及經濟影響或推動。

第五條

(制度)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受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核准之本章程及第三十九條內的規則所規限。

第六條

(旗號及標誌)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採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之旗幟及徽號,式樣如附件所載,並享有專用權。負責確保按照奧林匹克組織章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確使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標誌、口號“Citius, Altius, Fortius”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屆期”字句。

第七條

(宗旨)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宗旨,除已列明者外,有:

1)確保發展及維護奧林匹克活動及一般體育運動;

2)遵守及鞏固奧林匹克組織章程所訂定之規則;

3)鼓勵青少年對體育及體育精神的興趣;

4)聯同有關之本地體育總會籌劃訓練及挑選運動員,使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舉辦之洲內及洲際運動會;

5)倘該等運動會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時,負責籌辦之;

6)有關奧林匹克組織章程:一般奧林匹克活動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的建議需遞交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審核;

7)與公共或私人機構合作,推動實質之體育政策;

8)維護本身之絕對獨立,不受政治、宗教或經濟性質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會員為:

1)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代表或成員;

2)所有加入國際聯會的本地體育總會,其管理的體育項目屬奧林匹克運動會項目內(具奧林匹克運動項目的國際聯會),以及經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理事會認可為非奧林匹克運動會項目的本地體育總會(不具奧林匹克運動項目的國際聯會);

3)因對奧林匹克活動或運動提供良好服務或能加強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效能而被選出之人士;

4)兩名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代表;

5)不代表任何國家聯會的理事會成員;

6)名譽會員(無表決權);

7)贊助會員(無表決權)。

第九條

(機關成員)

機關成員應為成年人、澳門出生或居住澳門七年以上,且完全享有公民及政治權利者。

第十條

(名譽會員或贊助會員)

名譽會員或贊助會員是指那些由於對奧林匹克事務提供卓越服務及支持,其活動及行為堪為榜樣,而被選任的人士、本地或外地的機構。

第十一條

(任期)

機關成員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報酬)

機關成員應出於自願並免酬擔當所任職務。然而,可收回為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工作而支出之旅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除名)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員或機關成員於下列情況下喪失資格:

1)解散或身故;

2)放棄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其常居地;

3)公民或政治權利被中止;或

4)受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機關)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機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及

3)監事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全體會員組成,擁有最高權力。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並負責運作會員大會的工作。

第十七條

(邀請人士)

會員大會可邀請為某一目的而被認為適宜之人士參加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權限)

1. 會員大會之權限為:

1)訂定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主要工作方針;

2)審議及表決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年度預算;

3)審議及表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運作,及由理事會所編製有關向奧林匹克運動會派出代表及其他與奧林匹克活動有關之報告及賬目運作;

4)選出各機關成員;

5)就第三十四條所指之紀律建議作出決議;

6)選出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

7)議決被提交大會之事項。

2. 主席的權限:

1)設立議程及主持會議;

2)與出席之副主席,及秘書共同簽署會議錄及解決會員大會主席團內的問題;

3. 由副主席之其中一名在主席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替主席行使其權限。

第十九條

(投票)

1. 第八條第1),2), 3),4)及5)項所指會員方可在會員大會享有表決權;

2. 凡屬奧林匹克之專有事項問題,由理事會及為有關具奧林匹克項目運動的國際聯會會員之本地體育總會投票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開會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然而,可應至少三分之二會員的申請而召開特別會議;

2. 每兩年亦召開特別會議,以便選出機關成員。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1. 關於列為會員大會議程事項之建議,至少應提前十五天送交有關秘書;

2. 會員大會召集書應至少提前十天寄交有關會員;

3. 會員大會會議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其運作方為有效;

4. 在不妨礙第十九條2款之規定下,所有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取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架構)

1. 理事會由9名成員組成:

1)主席一人;

2)第一副主席一人;

3)第二副主席一人;

4)秘書長一人;

5)財政一人;

6)委員四人,當中之一人為第八條第3)項所指之人士。

2. 主席應為第八條第3)或第5)項所指人士;

3. 第一副主席應為第八條第4)項所指的其中一位人士;

4. 上述第1款第4)、5)及6)項所指成員及第二副主席應為第八條第2)項所指本地體育總會之代表;

5. 倘有國際奧委會成員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則取當中之一名人士為理事會委員。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運作)

1. 理事會應至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會議至少有半數成員出席,其運作方為有效。

2. 凡作出決議,以出席成員半數以上之票數取決。

3. 在平票時,理事會主席享有決定性之一票。

4. 理事會會議由主席至少提前十天召集,召集書須列明議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為:

1)代表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2)遵守及使遵守管理奧林匹克事宜之管制規則,及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作出之決定,並遵照會員大會所作決議,管理及領導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3)處理關於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一切事宜。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主席)

理事會主席即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其職權為主持理事會之會議,並領導該會之內、外活動。

第二十六條

(代行)

於主席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務;若第一副主席缺席或不能視事時,則由第二副主席代之。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

秘書長負責:

1)指導及監察文書、檔案之各項工作,以及監察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工作人員;

2)即時處理信件及會議記錄;

3)與財政合作,保持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資產清單資料常新;

4)為理事會會議作記錄。

第二十八條

(財政)

財政負責:

1)領導及監察財政部門之工作及其人員;

2)接收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收益,簽署收據及將該等收益存入理事會所指定之信用機構,但手頭上作雜用之款項除外;

3)結算理事會已批准之費用;

4)支付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人員之薪酬;

5)督促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賬冊之定時和及時登記。

第二十九條

(委員)

委員負責:

1)協助理事會其它成員;

2)在秘書長或財政不在或暫時無法履行任務時,按照理事會之決議出替之。

第三十條

(行政人員)

理事會得聘用行政人員,彼等執行職務並無限期,並按照與理事會之協議為之,且收取由理事會訂定之薪酬。

第三十一條

(簽名方式)

1.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只對具有理事會主席、秘書長及財政或當彼等不在或因事故障礙而出替人士簽名之文件或行為負起責任;

2. 但是,一或多名理事會成員取得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明確許可下以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名義為某些事項所作之簽署除外;

3. 一般行為只需理事會主席或其兩名成員簽署,現聲明合約之簽訂、修訂、中止或撤銷以及在導致負債之任何支票、票據、欠據或其它文件上之參與均不屬於一般行為。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主席一人、委員二人組成,至少每年開會兩次;其中一名委員應為第八條第4)項所指的其中一位人士。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職責為:

1)定期審查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賬目;

2)在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年度賬目及預算提交會員大會前,對之提出意見;

3)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要求提出關於其職責事項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紀律)

1. 理事會將向會員大會建議下列者脫離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1)無正當理由而一年內缺席會員大會會議次數達四分之一以上的個人及代表人成員,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代表、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除外;

2)作出可能影響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良好名譽及聲譽之任何行為者。

2. 在上款第2)項情況下,必須由理事會一名成員聽取當事人作供,建立該紀律檔案,然後向會員大會作出建議。

3. 倘被開除者是某一個體育總會或機構之代表人,而該機構亦是從事體育方面的活動,該總會或機構將被即時通知此事,以便安排派人接替。

第三十五條

(獎勵)

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得向對實行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宗旨有所貢獻而值得受到讚揚之個人或團體致送獎項,以示嘉獎或酬報。

第三十六條

(資產)

構成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收益者為:

1)政府、公共機構及其他機構之資助;

2)會員大會所接納之贈與及餽贈;

3)偶然性收益,例如“奧林匹克日”郵票之發行、出版、售票印刷品及售賣徽章,必須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批准;

4)提供服務之收費;

5)本地體育總會之捐獻;

6)其它偶然性收益。

第三十七條

(修訂)

章程及管制規則之任何其它修訂,只能由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議決,且須取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八條

(解散)

為解散事宜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議決,並取得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員所有票數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時,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即解散之。

第三十九條

(規則)

理事會將制訂認為必須之管理規則,並將提請會員大會作全面接納或拒絕。

第四十條

(抵觸)

倘本章程的規定與奧林匹克組織章程之規定有抵觸時,悉以奧林匹克組織章程為準,但不影響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的遵守。

第四十一條

(解釋及填補)

未載明事項及在理解上有疑問之事項,會員大會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的規定,隨後才按照奧林匹克組織章程之規則予以解決。

第四十二條

(空缺)

按照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理事會得向會員大會建議填補出缺之成員。

第四十三條

(執行生效)

本章程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正式生效。

私人公證員 歐安利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基督教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0/2008。

修改組織章程

Artigo segundo

(Duração e sede)

A Associação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Francisco Xavier Pereira n.º 99, 11.º andar, C11, Edif Yu Hou Garden, podendo esta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o local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8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Alberto José Pitorra

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備註:

(*)其他儲備包含儲備指定金額澳門幣2,010,920元,按照《第18/93AMCM號通告》,分支機構採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按《第18/93AMCM號通告》所規定的最低水平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支機構會撥出一筆相等於該最低水平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金額作為監管儲備。該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損益計算表列示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的備用金』。

(**)本年度營業結果已扣除監管儲備之指定金額。

(澳門幣)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澳門分行經理 會計部經理
Bento Granja Alberto José Pitorra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准的《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的《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該分支機構”)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五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收益表、資本轉變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在此特別提示,在摘要財務報表中,該分支機構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第18/93-AMCM號通告)計提一般風險備用金。該一般風險備用金在隨附刊登的損益計算表列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的備用金”。其撥備在年度財務報表的資本轉變表則列為“監管儲備”。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合伙人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五日


二零零七年業務簡報

2007年度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本行)仍維持以支援處理非本地居民的財政為核心業務。至本年度末,從他們定期存款錄得澳門元28,014,000,000(升幅44%)。

2007年末,本行總資產值錄得澳門元34,629,500,000(升幅59%),當中信貸給客戶達澳門元201,000,000(升幅45%)及金融機構存款澳門元34,008,400,000(升幅59%),主要經總行資金管理部門拆放到葡國總行或集團的海外附屬分行。

年度營運成本總數為澳門元3,000,000(升幅47%),分別為人事費用澳門元1,100,000(升幅4%)及日常行政開支澳門元1,900,000(升幅93%),當中尤以三年核數費為澳門元887,300。

2007年末,本行錄得流動現金澳門元48,700,000(下降5%),撇除折舊撥備澳門元305,000及信貸風險撥備澳門元428,000後,錄得純利澳門元48,000,000(下降3.6%)。

本行繼續一貫的支持及推動年前由BPI集團於安哥拉全屬子公司,Banco de Fomento Angola S.A.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國際葡語市場企業家商會簽定的合作備忘錄,並致力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尤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安哥拉共和國,作為商貿服務平台。

在此,本行謹向澳門監管機構為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所作的支持及信任,表示謝意。

分行管理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