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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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光華建築商簽署建造青洲河邊馬路休憩區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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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署購置化驗所GFAAS檢測儀器及配套設施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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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西門子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證系統之CAMS軟硬件升級服務(第二部份)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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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國“Giesecke & Devrient GmbH”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證系統之智能身份證製作設備系統(SCPS)軟硬件升級服務(第二部份)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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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