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楊道禮建築師簽訂體育發展局西翼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的監察及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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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