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3/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商務安全印務有限公司簽訂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電子旅行證件本子”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