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學生福利基金作為簽署人,與“黑沙公園餐廳有限公司”簽訂2008/2009學年向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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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鄭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