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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9/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事得汽車(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客車的公證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葡文版本

第90/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客車的公證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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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