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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代表:譚俊榮;
(二)保安司司長代表:潘樹平;
(三)旅遊局代表: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 (文綺華)、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白文浩);
(四)民政總署代表:羅永德;
(五)勞工事務局代表:孫家雄;
(六)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七)消費者委員會代表:何思謙;
(八)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
(九)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José Carlos Rosa Angeja (顏智澤);
(十)澳門航空執行委員會代表:周光全;
(十一)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家明;
(十二)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陳健文;
(十三)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
(十四)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代表:馮健富;
(十五)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
(十六)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李寶來;
(十七)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葉榮發;
(十八)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
(十九)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
(二十)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胡惠芳;
(二十一)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廖僖芸;
(二十二)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José Lopes Ricardo das Neves (李維仕);
(二十三)陳澤武;
(二十四)陳志杰;
(二十五)呂錫柱;
(二十六)關恩賜;
(二十七)何超瓊;
(二十八)黃耀球;
(二十九)盧德華。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八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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