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2008。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商標協會”,英文為“Macau Trademark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A”。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透過開展民間的商標國際交流與合作、增強全社會的商標意識、促進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4樓C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團體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協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阮偉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3/2008。
一、本會採用之名稱為“湖景豪庭業主會”,英文名稱“Lake View Mansion Owners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44 A-792號,湖景豪庭,第四座,地下。
三、本會之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一、本會宗旨為促進及組織會員之間就所有有利於湖景豪庭之使用及管理的事宜進行討論,以及就業主大會所審議的事宜及與管理公司商討之事宜預先取得共識。
二、本會不具備確定之存續期,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一、湖景豪庭各獨立單位之所有人均可申請成為業主會會員。
二、交納管理費的承租人,推定其取得業主在平常管理事務方面之代理權。或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章程所定之單位業主之權利。
一、會員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 享受會員福利;
E.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業主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在其權限範圍內作出之決定;
B. 按期繳交會費及繳付其按法律規定須予履行之負擔;
C. 履行法律規定其須負之其他義務;
D. 向業主大會及其常設執行委員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是保密)
三、處分:若會員不遵守法律之規定、本會章程之規定、大會之議決、理事會之決定、或作出有損業主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 口頭警告;
B. 書面警告;
C. 由理事會以法律途徑追討責任。
一、業主會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當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二年,成員不得兼任但可連選連任,如任期屆滿時新一屆成員仍未選出,則保留職務直至新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
一、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
二、通過互選產生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
三、任期不得超過兩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議決方可續任。
四、成員必須是湖景豪庭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受權的與業主同住的親屬。
一、業主會各機關成員之選舉及解任、章程之制定、通過更改、業主會之消滅及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屬大會之權限。
二、按法律程式規定,於每年第一季內透過理事會在最少十天前召集而舉行會議,以討論及通過上年度之帳目,並通過在本年度執行之開支預算。
三、經理事會召集,或經至少為分層建築物總值之十分之一的業主召集時,會員大會亦須舉行會議。
四、大會的議決,是以佔有份額超過分層建築物總值一半的業主通過而作出,但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五、如在原定時間經過一小時後,出席的業主人數仍未達致所需之人數,則按召集書中所定而召開第二次會議。
六、在第二次會議中,出席的業主人數至少為分層建築物總值之四分之一,則大會得以出席之業主之多數票作出決議,但法律明確要求特定的法定多數者除外。
七、若召集會議是為通過首個強制性規章,或為通過年度帳目及預算,則在第二次會議中,不論出席的業主人數多少,均得以出席之業主之多數票作出決議,但須在召集書內明確指出其可能性。
八、業主得以受權人作為其代理人。若代理人為湖景豪庭另一業主或單位之承租人,則只須具備一封具簽名致予會員大會會議主席之函件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一、理事會最多由7名成員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秘書。其他職能可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三、任期不得超過兩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議決方可續任。
四、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之會議,議決是以出席之多數票作出。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五、理事會成員必須是湖景豪庭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受權的與業主同住的親屬。
一、召開舉行會員大會會議。
二、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預備及提交帳目,並編制每年度之收支預算。
四、確保本章程之執行。
一、監事會最多由3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
三、任期不得超過兩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議決方可續任。
四、成員必須是湖景豪庭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受權的與業主同住的親屬。
一、監察理事會的行政工作。
二、分析開支及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並向大會發表意見。
一、會費。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一、本章程所有未提及的部份將按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0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定名中文名稱:澳門仁協之友聯誼會(中文簡稱:仁協之友);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ordenação dos ex-Deputados da Assembleia Popular Nacional e ex-Membr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itica do Povo Chinês de Macau(葡文簡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ordenação);英文名稱:Macao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Former Member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內港比厘喇馬忌士街七號A碼頭大廈三樓(會址可以遷移)。
第三條──宗旨
1. 加強澳門地區歷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之間的聯繫,開展各種聯誼活動。
2. 關注國家大事,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發揮作用。
3. 促進本澳與全國各地的民間交流,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歷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為當然成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2. 關心本會會務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須舉行會員大會一次,以討論本會的會務工作。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五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各級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八條——本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九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及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
第十條——本會之組織架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會長卸任後得出任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無任期制,可出席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聘任榮譽贊助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協商聘請。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2. 會員、熱心人士及社會機構之捐贈。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4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文:澳門經濟建設協進會;
葡文: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Economia de Macau;
英文:Macau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從事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策略研究,開展與經濟範疇相關的專業學術及業務交流,促進澳門經濟多元發展,致力推動區域合作,關注居民綜合生活質素的改善和提高。
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之存在,並無期限。
凡獲得與經濟範疇相關的專上學位;從事與經濟事務有關的研究、管理、技術及專業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理事推薦并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1. 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 選舉及被選舉權;
3. 投票之權利;
4. 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5.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6.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3. 參與、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繳納會費;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本會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所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召集會議得在八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會員。如在緊急情況下,通告限期得減為三天,只限於用登報方式送達。
3. 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會長及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總數必為單數)。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3. 理事會設秘書處及專責部門,負責各項會務工作。
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名同意之下得要求理事長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時其決議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5. 經會長同意,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3. 監事會由若干人組成(總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由互選產生。
1.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非現任理監事會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聘請為名譽會長。
2.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澳門及外地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學術顧問和法律顧問。
3. 上述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分入會費和年費兩種)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零八年八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8/ASS檔案組第4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本會章程第七及第八條,內容如下: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本會的發展方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至少要提前十日以掛號信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30分鐘後第二次召集時,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則該次會員大會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票數取決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平時的會務管理(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理事所組成,理事人數不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零零八年八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
總經理 | 總會計師 |
葉啟明 | 蔡麗霞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林志鴻 | 湯妙 |
董事兼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李德濂 | 盧保康 |
總經理 | 首席財務官 |
沈曉祺 | 雷國泰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陳煒 | 梁惠娟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Kenneth Lau | Carolina Vong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 Gerente Geral e CFO, |
Yu Hong | Bao King To, Raymond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 Gerente Geral e CFO, |
Yu Hong | Bao King To, Raymond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Yu Hong | Bao King To, Raymond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m Man King | Wong Fong Fei |
O Gerente-Geral,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imon Wong | Kan Cheok Lam |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 Accounting Officer, |
Wong Kai Fun | Ng Wai Peng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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