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8

刊登日期:

2008.8.6

版數:

751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局局長,作為簽訂佔用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A06櫃台的許可合約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機場管理局”簽訂佔用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A06櫃台的許可合約。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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