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41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電梯及自動扶梯工程專業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Engenharia Elevadores e Escadas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Elevator and Escalator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促進電梯及自動扶梯工程專業的同業間之團結及聯繫、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提高業界專業水平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大學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207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電梯及自動扶梯工程相關工作之專業人士,均可申請入本會。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二、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榮譽會員及名譽顧問。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c) 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 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 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c)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喪失會員資格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a) 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
b) 自行要求退會;
c) 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 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 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五、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 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 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 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 修改會章。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
a)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b) 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 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d) 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 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九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許可權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解散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第十五條——一、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依法審議通過。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9 de Julho de 2008 sob o número quatr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08, um documento contendo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預拌混凝土業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Betões Preparados de Macau
英文:Macau Ready-Mix Concret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團結工商界,提高業界技術、質量、職安健及環保的水平、維護混凝土業界正當權益,促進與外地同業之聯繫。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美珊枝街24號地下,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自設廠房經營預拌混凝土,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成立的企業,由本會三名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三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三至七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三至七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組織架構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均由本會商號會員每單位派二名代表選舉組成。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經多於半數會員動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 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得合法召開。
第十五條——理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可視乎會務需要由三名理事提出經理事長召集,並提前七日通知召開。
第十六條——監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可視乎會務需要由三名監事提出經監事長召集,並提前七日通知召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基金及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9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
根據澳門退休警務人員協會會員大會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六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二條(宗旨),其修改內容如下:
澳門退休警務人員協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在章程範圍內進行活動同時遵守澳門的法例 ,其宗旨是:
a)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
b)推動會員間的團結,互相幫助;
c)發展各項文化、體育活動,娛樂及會員之緊密聯繫;
d)宣傳及推廣澳門旅遊事業 ;
e)致力推動和促進對國內及海外退休警務協會聯繫及進行各項交流活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28 de Julho de 2008, exarada a fls. 111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º 180, deste Cartório, foi alterado 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primeir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que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1. (Mantém-se).
2. A denominação da Associação poderá ser abreviada para «Casais para Cristo» ou «CFCM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Notária, Manuela António.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陳達港 | 廖國強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Francisco F. Frederico |
O Administrador, José Morgado |
O Administrador, Sanco Sze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ric Leung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Charles Kwan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racy Cheung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Au Sing Kun |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Wong Sio Che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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